开工条件.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开工条件.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工期自开工令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在该情况下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开工条件. 开工日期应为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后的 28 天内:
开工条件. 每期开工日期应于下述条件全部满足后 28 天内确立完成。(1)签署每期分项价格表;(2)雇主就每期工程作出资金安排;(3)承包商收到雇主支付的预付款;(4)UPL 同每个地块投资商签订的土地买卖协议成功生效并执行;(5)项目现场移交给承包商。
开工条件. (1)合同双方签署合同协议,如必要,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开工条件. (1)签署商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