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样本条款

合同效力. 21.1 除本合同和甲乙双方书面签署的补充协议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双方约定和往来函件均不具有合同效力,对本项目无约束。
合同效力. (一) 本协议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效力. 除本合同和甲乙双方书面签署的补充协议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双方约定和往来函件均不具有合同效力,对本项目无约束。
合同效力. 主险合同中的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
合同效力. 主险合同中的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复、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中止,本合同中止。 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
合同效力. 3.1 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生效。
合同效力. 3.1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险 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合同效力.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个人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所附合同”),依所附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所附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所附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所附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所附合同为准。
合同效力. 3.1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2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 15 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