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 use cookies on our site to analyze traffic, enhance your experience, and provide you with tailored content.

For more information visit our privacy policy.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样本条款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9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保险效力自动终止;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 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 主合同已因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中任何一项保险金,或已开始给付主合同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而终止; (3)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生第一类重大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且主合同已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4) 主合同或主合同所附加的其他附加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5) 被保险人身故; (6)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Related to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 合同效力 21.1 除本合同和甲乙双方书面签署的补充协议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双方约定和往来函件均不具有合同效力,对本项目无约束。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至合同期满日,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核保,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投保人与本公司未就本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本合同效力不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