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样本条款

引言;. 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
引言;. 根据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恒合股份”)委托, 本所指派陈巍律师和高云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或存在的事实, 根据本所律师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项,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也不具备适当资格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 即发行人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 正本或原件相符, 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 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证据支持的事实,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 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 报材料一起上报,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4 号—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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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受条件 当社がこの約款に基づいて託送供給を引き受けるにあたっては、引き受ける託送供給が、当社が託送供給依頼者の託送供給を行う期間を通して以下の条件に適合したものであることが必要となります。 (1) ガスの受入が、当社の導管において行われるものであること。 (2) ガスの払出が当社の維持及び運用する導管において行われ、かつ需要場所において行われるものであること。 (3) 1需要場所について1つの個別契約を適用し、ガスを供給する事業の用に供する場合は、1需要場所、1ガス小売事業者及び1個別契約であること。 (4) 受入地点から払出地点へ当社の維持及び運用する導管で接続されていること。 (5) 託送供給するガス量その他の託送供給条件が、受入地点から払出地点への当社の導管の供給能力の範囲内であること、及び当社導管系統運用上において当社の託送供給の事業の遂行に支障を生じさせないものであること。 (6) 受け入れるガスが、別表第2に定める基準を満たし、需要家のガス使用に悪影響がないこと。また、受け入れるガスが別表第2の基準を満たすことについて託送供給依頼者が監視、記録のうえ、当社の求めに応じて当社に報告すること。 (7) 託送供給するガスが、受入地点において、当社の導管への注入に必要十分な圧力を有すること。 (8) 託送供給依頼者が、基本契約の期間内にわたり、安定的に所定の量と性状のガスを製造又は調達し、受入地点において注入が可能であること。 (9) 託送供給依頼者において、ガスの受入地点に原則として別表第3に掲げる設備等(個別のケースごとに最大流量等に応じてその具体的内容を決定するものとし、基本契約で定めます。)を設け、常時監視が行えること。 (10) 託送供給依頼者が受入地点に設置する受入設備が、当該託送供給依頼者に求められる供給力を上回る能力を確保していること。 なお、当該託送供給依頼者に求められる供給力とは、以下①から③を合計したものをいう。

  • 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是指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吴忠新希望牧业有限公司系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董事长刘畅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第三款规定,吴忠新希望牧业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方。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明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发行人、公司、明美新能源 指 广州明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 訂正箇所及び文書のみを記載してあります なお、訂正部分には___罫を付し、ゴシック体で表記しております。

  • 伤残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原件;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 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退出机制 (一) 主动退出。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由政府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补偿方式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1. 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但未满 1 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将剩余已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2. 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 1 年但未满 2 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已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后未获批准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拒不履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政府无偿收回。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