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样本条款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明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发行人、公司、明美新能源 指 广州明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础,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本标准的方法、内容和结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 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 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境外 法律尽调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 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 中的含义或全称: 金杜/本所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A 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发行人/九联科技 指 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8 正 文 10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名、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名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和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分析、判断。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本所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前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对于从前述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相关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未取得相关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 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 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 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 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 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 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 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监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本所/金杜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本次发行的法律顾问 A 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本次发 指 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 行上市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 发行人/ 开 特股份 指 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开特有限 指 湖北开特传感技术有限公司,2006 年 5 月 3 日更名为湖北 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冶金科研所 指 湖北省冶金科学研究所,已于 2021 年 7 月 6 日更名为湖北 省冶金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深圳裕泰 指 深圳裕泰投资有限公司 华创赢达 指 苏州华创赢达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武汉和瑞绅 指 武汉和瑞绅投资有限公司 和盛海达 指 武汉和盛海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中金景合 指 北京中金景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中金创新 指 中金创新(北京)国际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惠友创嘉 指 深圳市惠友创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科华银赛 指 科华银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清源华擎 指 苏州清源华擎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汉南分公司 指 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汉南分公司,系发 行人设立的分公司 开特云梦 指 开特电子云梦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奥泽电子 指 武汉奥泽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艾圣特 指 艾圣特传感系统(武汉)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开特汽配 指 武汉开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苏州海特 指 海特汽车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苏州海特上海分 公司 指 海特汽车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范示德 指 范示德汽车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武汉法特 指 武汉法特电动转向系统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曾经的子公司 旭彤电子 指 西安旭彤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公司 迪普商贸 指 迪普商贸湖北有限公司,曾用名:云梦县迪普实业有限公司 中汽科技 指 中汽科技发展(苏州)有限公司 翰昂集团 指 翰昂系统(Hanon Systems)株式会社,系发行人客户 捷温集团 指 GENTHERM INCORPORATED,系发行人客户 法利贝尔 指 湖北法利贝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引 言. 根据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公司”或“博纳影业”)与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本所”)签订的《境内上市专项法律顾问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同意担任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发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12 号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已于 2017 年 9 月 21 日出具《关于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引 言. 1.1 本部份对一般条款作出补充,并适用于所有于银河国际证券开设的证券现金账户。
引 言. 1.1 本附件對一般條款作出補充,並適用於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513條所訂立、當中包涵經聯交所不時條訂載於期權交易規則之條款及條件的期權合約,以及適用於客戶用以交易該等期權合約之帳戶。
1.2 銀河國際證券乃聯交所期權交易參與者,要負責客戶有關股票期權帳戶的事宜。
引 言. 1.1 本部份对一般条款作出补充并适用于银河国际证券开设的证券孖展账户。
1.2 客户确认,当证券孖展账户的任何金额到期,并应由客户支付,则银河国际证券有若干权利,包括强制执行本丁部下文第5条条款所述之抵押品。
引 言. 本所及本次签名律师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