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合法产权的杂物间,可按杂物间建筑面积的 50%折算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样本条款

征收合法产权的杂物间,可按杂物间建筑面积的 50%折算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六)住宅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按住宅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的 10%给予公摊补偿(安置 房为七层以下多层不带电梯房屋的除外),但每户最多不超过 10 平方米。选择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 的,公摊补偿面积按照住宅区位价补偿,另给予 1900 元/㎡的奖励,对选择货币补偿并放弃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 产权调换)的,公摊补偿面积给予 1170 元/㎡的货币奖励。
征收合法产权的杂物间,可按杂物间建筑面积的 50%折算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对 1984 年 1 月 5 日至 2004 年 10 月 26 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 35%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 2004 年 10 月 26 日至 2006 年 8 月 26 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 50%给予补助。仅征收杂物间的,原则实行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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