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维护及维修 样本条款

房屋的维护及维修. 11.2.1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负责所租赁房屋范围内房屋及设备设施的维护。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违规操作,造成的一切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及赔偿损失。 11.2.2 承租人承租房屋如遭受损坏,或该房屋的水管、电线线路或电器设施、防火装置、窗户及该房屋内其他固定装置如出现故障及损坏,承租人必须立即向出租人报告。 11.2.3 承租人必须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使该房屋免受火灾、暴风雨或台风之毁坏。 11.2.4 尽管本合同已约定了承租人的维护和维修责任,在出现需要维修的情形时,出租人仍然有权为了维护商场的良好形象,而自行负责维修,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11.2.5 租期内,出租人有权进入该房屋检查电气、燃气、给排水等设备的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的修缮和保养工作,承租人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如果遇到火灾等紧急事态时,出租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强行进入该房屋消除因紧急事件引起的险情。 11.2.6 出租人基于提升商场整体经营环境、品质、优化动线等合理原因,有权对建筑物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承租人应予以配合,并不得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赔偿损失或做出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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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资格条件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资格条件及其他 (一)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本项目支持供应商运用政府采购合同进行信用融资(即政采贷),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或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与供应商约定唯一收款账户 本项目在线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投标人(供应商)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无须现场参加开标。

  •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临时占地 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6 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2 份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実施細目 この約款の実施上必要な細目的事項は、託送供給契約に定めるほか、そのつど託送供給依頼者と当社との協議によって定めます。 なお、当社は、必要に応じて、託送供給依頼者の卸供給先事業者又は需要家等と別途協議を行うことがあり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