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投产品(救护车 样本条款

所投产品(救护车. 须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最新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所投产品(救护车. 须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最新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1. 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 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 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不予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3. 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4. 本章为资格性审查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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