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投資政策 Clause in Contracts

投資政策. 除發行章程「投資政策」一節內所指的投資政策設施一般適用於各子基金外,子基金可投資如下: 子基金主要部分資產將投資於具規模的大型公司,其餘資 產將投資於小型公司。 子基金可在央行施加的限額及子基金的投資指引規限下,投資於以下種類的投資: 股本及股本相關證券,包括但不限於普通股、優先股,以及可轉換或交換為該等股本證券的證券,或附帶認股權證可購買該等股本證券的證券; 股本指數及股本相關工具,包括但不限於參與收據 / 參與證書及股份指數票據; ADR / IDR / GDR; 投資最多達其資產淨值10%於受規管的集合投資計劃, 包括相關的REIT,惟此等計劃的投資目標及政策須與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相符,並且該等計劃須符合指引附註2/03所載的準則; 持有現金及/或輔助性流動資產,並可投資於由國際性評級機構評核為投資級別的貨幣市場工具; 於信貸機構持有存款; 可訂立遠期外匯合約(包括不交收遠期)以作投資或對沖用途、改變相關資產的貨幣風險,並可透過使用FDI對沖貨幣匯兌風險,見發行章程「投資知識」一節內「貨幣風險及貨幣兌換」。 有關子基金可能投資(根據其於上文概述的投資政策)的證券及工具(包括FDI)的更多資料,請參閱發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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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政策. 除發行章程「投資政策」一節內所指的投資政策設施一般適用於各子基金外,子基金可投資如下: 子基金主要部分資產將投資於具規模的大型公司,其餘資 產將投資於小型公司子基金在日本股票及股本相關證券的投資,主要包括在東京證券交易所(「東京證交所」)上市的證券。在正常的市場情況下,子基金總資產的至少65%將投資於在東京證交 所上市公司的股票及股本相關證券,其餘資產一般投資於在附件I所列日本其他認可交易所及市場買賣的股票及股本相關證券。 子基金的主要部分資產預期將投資於具規模的大型公司的股票及股本相關證券,其餘資產投資於被認為具有資本增值潛力的小型公司股票及股本相關證券。 子基金可在央行施加的限額及子基金的投資指引規限下,投資於以下種類的投資: 股本及股本相關證券,包括但不限於普通股、優先股,以及可轉換或交換為該等股本證券的證券,或附帶認股權證可購買該等股本證券的證券股本及股本相關證券,包括但不限於普通股、優先股以及可轉換或交換為該等股本證券的證券,或附帶認股權證可購買該等股本證券的證券; 股本指數及股本相關工具,包括但不限於參與收據 / 參與證書及股份指數票據; ADR / IDR / GDR; 投資最多達其資產淨值10%於受規管的集合投資計劃, 包括相關的REIT,惟此等計劃的投資目標及政策須與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相符,並且該等計劃須符合指引附註2/03所載的準則投資最多達其資產淨值10%於受規管的集合投資計劃,包括相關的REIT,惟此等計劃的投資目標及政策須與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相符,並且該等計劃須符合指引附註2/03所載的準則; 持有現金及/或輔助性流動資產,並可投資於由國際性評級機構評核為投資級別的貨幣市場工具; 於信貸機構持有存款; 可訂立遠期外匯合約(包括不交收遠期)以作投資或對沖用途、改變相關資產的貨幣風險,並可透過使用FDI對沖貨幣匯兌風險,見發行章程「投資知識」一節內「貨幣風險及貨幣兌換」可訂立遠期外匯合約以作對沖用途、改變相關資產的貨幣風險,並可透過使用FDI對沖貨幣匯兌風險,見發行章程「投資知識」一節內「貨幣風險及貨幣兌換」內的披露。 有關子基金可能投資(根據其於上文概述的投資政策)的證券及工具(包括FDI)的更多資料,請參閱發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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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政策. 除發行章程「投資政策」一節內所指的投資政策設施一般適用於各子基金外,子基金可投資如下: 子基金主要部分資產將投資於具規模的大型公司,其餘資 產將投資於小型公司子基金會將其總資產不少於三分之二投資於在捷克共和國、匈牙利、波蘭、俄羅斯及土耳其註冊或其大部分商業活動在捷克共和國、匈牙利、波蘭、俄羅斯及土耳其進行的發行人之股票及股本相關證券(不包括可換股證券及附認股權證債券)。子基金可將餘下的三分之一投資於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可轉讓證券,包括於其他新興歐洲國家及歐洲復興及開發銀行(EBRD)的成員國的投資。 子基金可投資最多達其資產淨值60%於在本地上市的俄羅斯股份,而且只可投資於MICEX的A級或B級股票交易所上市/買賣的股本證券。 子基金可在央行施加的限額及子基金的投資指引規限下,投資於以下種類的投資: 股本及股本相關證券,包括但不限於普通股、優先股,以及可轉換或交換為該等股本證券的證券,或附帶認股權證可購買該等股本證券的證券; 股本指數及股本相關工具,包括但不限於參與收據 / 參與證書及股份指數票據; ADR / IDR / GDR; 持有現金及/或輔助性流動資產,並可投資於由國際性評級機構評核為投資級別的貨幣市場工具; 投資最多達其資產淨值10%於受規管的集合投資計劃, 包括相關的REIT,惟此等計劃的投資目標及政策須與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相符,並且該等計劃須符合指引附註2/03所載的準則; 持有現金及/或輔助性流動資產,並可投資於由國際性評級機構評核為投資級別的貨幣市場工具; 於信貸機構持有存款; 可訂立遠期外匯合約(包括不交收遠期)以作投資或對沖用途、改變相關資產的貨幣風險,並可透過使用FDI對沖貨幣匯兌風險,見發行章程「投資知識」一節內「貨幣風險及貨幣兌換」可訂立遠期外匯合約以作對沖用途、改變相關資產的貨幣風險,並可透過使用FDI對沖貨幣匯兌風險,見發行章程「投資知識」一節內「貨幣風險及貨幣兌換」內的披露。 有關子基金可能投資(根據其於上文概述的投資政策)的證券及工具(包括FDI)的更多資料,請參閱發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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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政策. 除發行章程「投資政策」一節內所指的投資政策設施一般適用於各子基金外,子基金可投資如下: 子基金主要部分資產將投資於具規模的大型公司,其餘資 產將投資於小型公司子基金將其總資產至少三分之二投資於在大中華區註冊或其大部分商業活動在大中華區進行的發行人之股票及股本相關證券(不包括可換股證券及附認股權證債券)。子基金可將餘下的三分之一投資於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可轉讓證券。 子基金可在央行施加的限額及子基金的投資指引規限下,投資於以下種類的投資: 股本及股本相關證券,包括但不限於普通股、優先股,以及可轉換或交換為該等股本證券的證券,或附帶認股權證可購買該等股本證券的證券; 股本指數及股本相關工具,包括但不限於參與收據 / 參與證書及股份指數票據; ADR / IDR / GDR; 投資最多達其資產淨值10%於受規管的集合投資計劃, 包括相關的REIT,惟此等計劃的投資目標及政策須與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相符,並且該等計劃須符合指引附註2/03所載的準則投資最多達其資產淨值10%於受規管的集合投資計劃,包括相關的REIT,惟此等計劃的投資目標及政策須與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相符,並且該等計劃須符合指引附註2/03所載的準則; 持有現金及/或輔助性流動資產,並可投資於由國際性評級機構評核為投資級別的貨幣市場工具; 於信貸機構持有存款; 可訂立遠期外匯合約(包括不交收遠期)以作投資或對沖用途、改變相關資產的貨幣風險,並可透過使用FDI對沖貨幣匯兌風險,見發行章程「投資知識」一節內「貨幣風險及貨幣兌換」可訂立遠期外匯合約以作對沖用途、改變相關資產的貨幣風險,並可透過使用FDI對沖貨幣匯兌風險,見發行章程「投資知識」一節內「貨幣風險及貨幣兌換」內的披露。 有關子基金可能投資(根據其於上文概述的投資政策)的證券及工具(包括FDI)的更多資料,請參閱發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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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政策. 除發行章程「投資政策」一節內所指的投資政策設施一般適用於各子基金外,子基金可投資如下: 子基金主要部分資產將投資於具規模的大型公司,其餘資 產將投資於小型公司子基金的投資將分布於各環球市場。 子基金可投資於在本地上市的俄羅斯股份,但在該等股份的投資額不可在任何一個時間超過資產淨值的20%,而且只可投資於在俄羅斯MICEX-RTS一級或二級股票交易所及上市/買賣的股本證券。上述投資不可構成子基金的重點投資。 子基金可在央行施加的限額及子基金的投資指引規限下,投資於以下種類的投資: 股本及股本相關證券,包括但不限於普通股、優先股,以及可轉換或交換為該等股本證券的證券,或附帶認股權證可購買該等股本證券的證券; 股本指數及股本相關工具,包括但不限於參與收據 / 參與證書及股份指數票據; ADR / IDR / GDR; 投資最多達其資產淨值10%於受規管的集合投資計劃, 包括相關的REIT,惟此等計劃的投資目標及政策須與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相符,並且該等計劃須符合指引附註2/03所載的準則投資最多達其資產淨值10%於受規管的集合投資計劃,包括相關的REIT,惟此等計劃的投資目標及政策須與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相符,並且該等計劃須符合指引附註2/03所載的準則; 持有現金及/或輔助性流動資產,並可投資於由國際性評級機構評核為投資級別的貨幣市場工具; 於信貸機構持有存款; 可訂立遠期外匯合約(包括不交收遠期)以作投資或對沖用途、改變相關資產的貨幣風險,並可透過使用FDI對沖貨幣匯兌風險,見發行章程「投資知識」一節內「貨幣風險及貨幣兌換」可訂立遠期外匯合約以作對沖用途、改變相關資產的貨幣風險,並可透過使用FDI對沖貨幣匯兌風險,見發行章程「投資知識」一節內「貨幣風險及貨幣兌換」內的披露。 有關子基金可能投資(根據其於上文概述的投資政策)的證券及工具(包括FDI)的更多資料,請參閱發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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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政策. 除發行章程「投資政策」一節內所指的投資政策設施一般適用於各子基金外,子基金可投資如下除發行章程「投資政策」一節內所指的投資政策設施一般適用於各子基金外,子基金可投資於已發展的歐洲及(較低程度地)新興歐洲市場,包括但不限於捷克共和國、匈牙利及波蘭如下子基金主要部分資產將投資於具規模的大型公司,其餘資 產將投資於小型公司為了可隨時更改按國家及行業界別作出的投資比重,子基金主要投資於具規模的大型公司。其餘資產則投資於投資經理認為可提供較佳的長期增長機會的較小型公司。 子基金可在央行施加的限額及子基金的投資指引規限下,投資於以下種類的投資: 股本及股本相關證券,包括但不限於普通股、優先股,以及可轉換或交換為該等股本證券的證券,或附帶認股權證可購買該等股本證券的證券; 股本指數及股本相關工具,包括但不限於參與收據 / 參與證書及股份指數票據; ADR / IDR / GDR; 投資最多達其資產淨值10%於受規管的集合投資計劃, 包括相關的REIT,惟此等計劃的投資目標及政策須與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相符,並且該等計劃須符合指引附註2/03所載的準則; 持有現金及/或輔助性流動資產,並可投資於由國際性評級機構評核為投資級別的貨幣市場工具; 於信貸機構持有存款; 可訂立遠期外匯合約(包括不交收遠期)以作投資或對沖用途、改變相關資產的貨幣風險,並可透過使用FDI對沖貨幣匯兌風險,見發行章程「投資知識」一節內「貨幣風險及貨幣兌換」可訂立遠期外匯合約以作對沖用途、改變相關資產的貨幣風險,並可透過使用FDI對沖貨幣匯兌風險,見發行章程「投資知識」一節內「貨幣風險及貨幣兌換」內的披露。 有關子基金可能投資(根據其於上文概述的投資政策)的證券及工具(包括FDI)的更多資料,請參閱發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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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政策. 除發行章程「投資政策」一節內所指的投資政策設施一般適用於各子基金外,子基金可投資如下: 子基金主要部分資產將投資於具規模的大型公司,其餘資 產將投資於小型公司子基金將其總資產至少三分之二投資於在日本註冊或其大部分商業活動在日本進行,而不超過子基金在購買時的市值基準的發行人之股票及股本相關證券(不包括可換股證券及附認股權證債券)。子基金可將餘下的三分之一投資於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可轉讓證券。 子基金可在央行施加的限額及子基金的投資指引規限下,投資於以下種類的投資: 股本及股本相關證券,包括但不限於普通股、優先股,以及可轉換或交換為該等股本證券的證券,或附帶認股權證可購買該等股本證券的證券; 股本指數及股本相關工具,包括但不限於參與收據 / 參與證書及股份指數票據; ADR / IDR / GDR; 投資最多達其資產淨值10%於受規管的集合投資計劃, 包括相關的REIT,惟此等計劃的投資目標及政策須與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相符,並且該等計劃須符合指引附註2/03所載的準則投資最多達其資產淨值10%於受規管的集合投資計劃,包括相關的REIT,惟此等計劃的投資目標及政策須與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相符,並且該等計劃須符合指引附註2/03所載的準則; 持有現金及/或輔助性流動資產,並可投資於由國際性評級機構評核為投資級別的貨幣市場工具; 於信貸機構持有存款; 可訂立遠期外匯合約(包括不交收遠期)以作投資或對沖用途、改變相關資產的貨幣風險,並可透過使用FDI對沖貨幣匯兌風險,見發行章程「投資知識」一節內「貨幣風險及貨幣兌換」將其資產淨值不超過10%投資於認股權證; 可訂立遠期外匯合約以作對沖用途、改變相關資產的貨幣風險,並可透過使用FDI對沖貨幣匯兌風險,見發行章程「投資知識」一節內「貨幣風險及貨幣兌換」內的披露。 有關子基金可能投資(根據其於上文概述的投資政策)的證券及工具(包括FDI)的更多資料,請參閱發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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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政策. 除發行章程「投資政策」一節內所指的投資政策設施一般適用於各子基金外,子基金可投資如下: 子基金主要部分資產將投資於具規模的大型公司,其餘資 產將投資於小型公司子基金至少50%投資會投放於在購入時市值低於4,000億日圓(或等值之外幣)的公司。 子基金可在央行施加的限額及子基金的投資指引規限下,投資於以下種類的投資: 股本及股本相關證券,包括但不限於普通股、優先股,以及可轉換或交換為該等股本證券的證券,或附帶認股權證可購買該等股本證券的證券; 股本指數及股本相關工具,包括但不限於參與收據 / 參與證書及股份指數票據; ADR / IDR / GDR; 投資最多達其資產淨值10%於受規管的集合投資計劃, 包括相關的REIT,惟此等計劃的投資目標及政策須與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相符,並且該等計劃須符合指引附註2/03所載的準則投資最多達其資產淨值10%於受規管的集合投資計劃,包括相關的REIT,惟此等計劃的投資目標及政策須與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相符。受規管集合投資計劃須符合指引附註2/03所載的準則; 持有現金及/或輔助性流動資產,並可投資於由國際性評級機構評核為投資級別的貨幣市場工具; 於信貸機構持有存款; 可訂立遠期外匯合約(包括不交收遠期)以作投資或對沖用途、改變相關資產的貨幣風險,並可透過使用FDI對沖貨幣匯兌風險,見發行章程「投資知識」一節內「貨幣風險及貨幣兌換」將其資產淨值不超過10%投資於認股權證; 可訂立遠期外匯合約以作對沖用途、改變相關資產的貨幣風險,並可透過使用FDI對沖貨幣匯兌風險,見發行章程「投資知識」一節內「貨幣風險及貨幣兌換」內的披露。 有關子基金可能投資(根據其於上文概述的投資政策)的證券及工具(包括FDI)的更多資料,請參閱發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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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政策. 除發行章程「投資政策」一節內所指的投資政策設施一般適用於各子基金外,子基金可投資如下: 子基金主要部分資產將投資於具規模的大型公司,其餘資 產將投資於小型公司子基金將其總資產至少三分之二投資於(就有效投資組合管理而直接由子基金作出或透過毛里求斯附屬公司作出)在印度註冊或其大部分商業活動在印度進行的發行人之股票及股本相關證券(不包括可換股證券及附認股權證債券)。子基金可將餘下的三分之一投資於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可轉讓證券。 子基金可在央行施加的限額及子基金的投資指引規限下,投資於以下種類的投資: 股本及股本相關證券,包括但不限於普通股、優先股,以及可轉換或交換為該等股本證券的證券,或附帶認股權證可購買該等股本證券的證券; 股本指數及股本相關工具,包括但不限於參與收據 / 參與證書及股份指數票據; ADR / IDR / GDR; 投資最多達其資產淨值10%於受規管的集合投資計劃, 包括相關的REIT,惟此等計劃的投資目標及政策須與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相符,並且該等計劃須符合指引附註2/03所載的準則投資最多達其資產淨值10%於受規管的集合投資計劃,包括相關的REIT,惟此等計劃的投資目標及政策須與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相符。受規管集合投資計劃須符合指引附註2/03所載的準則; 持有現金及/或輔助性流動資產,並可投資於由國際性評級機構評核為投資級別的貨幣市場工具; 於信貸機構持有存款; 可訂立遠期外匯合約(包括不交收遠期)以作投資或對沖用途、改變相關資產的貨幣風險,並可透過使用FDI對沖貨幣匯兌風險,見發行章程「投資知識」一節內「貨幣風險及貨幣兌換」可訂立遠期外匯合約以作對沖用途、改變相關資產的貨幣風險,並可透過使用FDI對沖貨幣匯兌風險,見發行章程「投資知識」一節內「貨幣風險及貨幣兌換」內的披露。 有關子基金可能投資(根據其於上文概述的投資政策)的證券及工具(包括FDI)的更多資料,請參閱發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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