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期限. 本项目委托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为止。
委托期限. 本协议委托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与乙方中标(成交)人签订采购合同为止。
委托期限. 1、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委托期限为 48 个月,从资产委托起始日起算。本合同提前终止时委托期限提前届满。
委托期限.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完成甲方全部采购代理业务的委托事项,且甲方或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了全部采购代理服务费后本协议终止。
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自本委托协议签订至乙方完成采购代理工作、向甲方提交项目归档资料之日或至甲方因工作原因提出终止采购之日。
委托期限. 自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止。 本委托书经双方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失效前一个月,由委托机关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需继续委托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续签委托协议。对委托协议书有调整需求的,由委托双方共同商议决定。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机关无法继续委托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委托期限.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为止。四、
委托期限. (1)表决权委托期限为 36 个月(3 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委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委托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各方协商一致时资产管理计划可提前终止。
委托期限. 2.1 本协议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直至万驰科技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协议或中金福及云水月持有的全部目标公司股权已合法有效地转让给万驰科技及/或被指定人所有(即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已于工商登记处显示登记在万驰科技及/或被指定人名下)或目标公司的全部资产已合法有效地转让给万驰科技及/或被指定人所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