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政策. 在管理上,子基金會以資產全數投資,而在投資經理認為需要有較大現金量的期間則除外。 除非附錄內另有註明,由於子基金的投資組合成分與該參考指數的成分不同,投資經理可能認為有必要或適宜將該指數的貨幣風險重複,因此投資經理有權運用貨幣遠期及期貨合約來變更子基金所持有的某些資產在貨幣風險上的特性,以期一方面可將其在投資組合成分上所作的決定反映在實際的投資組合成分中,另一方面該貨幣風險亦反映了該指數的貨幣風險。 有關各子基金的投資政策的其他詳情,已載於有關的附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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