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投資政策 Clause in Contracts

投資政策. 除發行章程「投資政策」一節內所指的投資政策設施一般適用於各子基金外,子基金可投資如下: 子基金將其總資產不少於三分之二投資於在環球新興市場註冊或其大部分商業活動在該等市場進行的發行人之債券發行。子基金可將其總資產三分之一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例如定期存款、可換股債券,或定息或浮息商業票據,25%投資於可換股證券及附認股權證債券及10%投資於股票及股本相關證券(不包括可換股證券及附認股權證債券),惟此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子基金總資產的三分之一。 子基金的資產將主要投資於政府及/或公司發行的定息及 /或浮息債券發行,而該等票據須最低限度具有標準普爾短期(距到期期限不足一年)債務評級C或穆迪或其他評級機構的同等評級,或至少具有標準普爾長期債務評級C或穆迪或其他評級機構的同等評級。若並無評級,基金經理可在徵詢投資經理的意見下自行作出評級,該評級須視作等同於標準普爾C或以上,或穆迪或其他評級機構的同等評級。投資經理可投資於具有標準普爾選擇性違約評級或另一評級機構同等評級的證券。 子基金可在央行施加的限額及子基金的投資指引規限下,投資於以下種類的投資: 投資最多達其資產淨值10%於受規管的集合投資計劃, 包括相關的REIT,惟此等計劃的投資目標及政策須與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相符,並且該等計劃須符合指引附註2/03所載的準則; 為投資用途或為對沖用途(包括為信貸或違約風險提供保障)使用CDO、CDS或CLN; 可訂立遠期外匯合約(包括不交收遠期)以作投資或對沖用途、改變相關資產的貨幣風險,並可透過使用FDI對沖貨幣匯兌風險,見發行章程「投資知識」一節內「貨幣風險及貨幣兌換」內的披露; 可為作出投資或進行對沖而購買及出售證券的認購期權及認沽期權(包括跨式組合)、證券指數(參照債券)及貨幣,以及訂立股票和債券指數期貨合約及將期權(包括跨式組合)用於該等期貨合約上; 持有現金及/或輔助性流動資產,並可投資於由國際性評級機構評核為投資級別的貨幣市場工具; 於信貸機構持有存款。 有關子基金可能投資(根據其於上文概述的投資政策)的證券及工具(包括FDI)的更多資料,請參閱發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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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政策. 除發行章程「投資政策」一節內所指的投資政策設施一般適用於各子基金外,子基金可投資如下: 子基金將其總資產不少於三分之二投資於在環球新興市場註冊或其大部分商業活動在該等市場進行的發行人之債券發行。子基金可將其總資產三分之一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例如定期存款、可換股債券,或定息或浮息商業票據,25%投資於可換股證券及附認股權證債券及10%投資於股票及股本相關證券(不包括可換股證券及附認股權證債券),惟此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子基金總資產的三分之一子基金將其總資產不少於三分之二投資於在環球新興市場註冊或其大部分商業活動在該等市場進行的發行人之可轉讓證券子基金的資產將主要投資於政府及/或公司發行的定息及 /或浮息債券發行,而該等票據須最低限度具有標準普爾短期(距到期期限不足一年)債務評級C或穆迪或其他評級機構的同等評級,或至少具有標準普爾長期債務評級C或穆迪或其他評級機構的同等評級。若並無評級,基金經理可在徵詢投資經理的意見下自行作出評級,該評級須視作等同於標準普爾C或以上,或穆迪或其他評級機構的同等評級。投資經理可投資於具有標準普爾選擇性違約評級或另一評級機構同等評級的證券子基金可投資於在本地上市的俄羅斯股份,但在該等俄羅斯當地上市的股份的投資額不可在任何一個時間超過資產淨值的20%,而且只可投資於在俄羅斯MICEX-RTS一級或二級股票交易所上市/買賣的股本證券。此等投資不會構成子基金的重點投資。 子基金可在央行施加的限額及子基金的投資指引規限下,投資於以下種類的投資: 股本及股本相關證券,包括但不限於普通股、優先股,以及可轉換或交換為該等股本證券的證券,或附帶認股權證可購買該等股本證券的證券; 股本指數及股本相關工具,包括但不限於參與收據 / 參與證書及股份指數票據; ADR / IDR / GDR; 投資最多達其資產淨值10%於受規管的集合投資計劃, 包括相關的REIT,惟此等計劃的投資目標及政策須與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相符,並且該等計劃須符合指引附註2/03所載的準則; 為投資用途或為對沖用途(包括為信貸或違約風險提供保障)使用CDO、CDS或CLN; 可訂立遠期外匯合約(包括不交收遠期)以作投資或對沖用途、改變相關資產的貨幣風險,並可透過使用FDI對沖貨幣匯兌風險,見發行章程「投資知識」一節內「貨幣風險及貨幣兌換」內的披露; 可為作出投資或進行對沖而購買及出售證券的認購期權及認沽期權(包括跨式組合)、證券指數(參照債券)及貨幣,以及訂立股票和債券指數期貨合約及將期權(包括跨式組合)用於該等期貨合約上; 持有現金及/或輔助性流動資產,並可投資於由國際性評級機構評核為投資級別的貨幣市場工具; 於信貸機構持有存款; 可訂立遠期外匯合約以作對沖用途、改變相關資產的貨幣風險,並可透過使用FDI對沖貨幣匯兌風險,見發行章程「投資知識」一節內「貨幣風險及貨幣兌換」內的披露。 有關子基金可能投資(根據其於上文概述的投資政策)的證券及工具(包括FDI)的更多資料,請參閱發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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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政策. 除發行章程「投資政策」一節內所指的投資政策設施一般適用於各子基金外,子基金可投資如下: 子基金將其總資產不少於三分之二投資於在環球新興市場註冊或其大部分商業活動在該等市場進行的發行人之債券發行。子基金可將其總資產三分之一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例如定期存款、可換股債券,或定息或浮息商業票據,25%投資於可換股證券及附認股權證債券及10%投資於股票及股本相關證券(不包括可換股證券及附認股權證債券),惟此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子基金總資產的三分之一子基金將其總資產不少於三分之二投資於資產、產品或業務均位於歐洲,而其在收購之時的市值低於20億歐元的小型公司子基金的資產將主要投資於政府及/或公司發行的定息及 /或浮息債券發行,而該等票據須最低限度具有標準普爾短期(距到期期限不足一年)債務評級C或穆迪或其他評級機構的同等評級,或至少具有標準普爾長期債務評級C或穆迪或其他評級機構的同等評級。若並無評級,基金經理可在徵詢投資經理的意見下自行作出評級,該評級須視作等同於標準普爾C或以上,或穆迪或其他評級機構的同等評級。投資經理可投資於具有標準普爾選擇性違約評級或另一評級機構同等評級的證券子基金的投資政策須作出靈活處理,舉例來說,根據市場總值在某一國家被認定為小型的公司,在其他國家可能視作較為大型的公司。市場升值及估值水平的更改亦會改變對小型公司的絕對定義,只是不會改變任何相對定義。 子基金可投資於在本地上市的俄羅斯股份,但在該等股份的投資額不可在任何一個時間超過資產淨值的20%,而且只可投資於在俄羅斯MICEX-RTS的一級或二級股票交易所上市/買賣的股本證券。此等投資不會構成子基金的重點投資。 子基金不會將合計25%以上的資產淨值(按於購買時的價值計)投資於在新興市場的認可交易所上市的證券。 子基金可在央行施加的限額及子基金的投資指引規限下,投資於以下種類的投資: 股本及股本相關證券,包括但不限於普通股、優先股,以及可轉換或交換為該等股本證券的證券,或附帶認股權證可購買該等股本證券的證券; 股本指數及股本相關工具,包括但不限於參與收據 / 參與證書及股份指數票據; ADR / IDR / GDR; 投資最多達其資產淨值10%於受規管的集合投資計劃, 包括相關的REIT,惟此等計劃的投資目標及政策須與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相符,並且該等計劃須符合指引附註2/03所載的準則; 為投資用途或為對沖用途(包括為信貸或違約風險提供保障)使用CDO、CDS或CLN; 可訂立遠期外匯合約(包括不交收遠期)以作投資或對沖用途、改變相關資產的貨幣風險,並可透過使用FDI對沖貨幣匯兌風險,見發行章程「投資知識」一節內「貨幣風險及貨幣兌換」內的披露; 可為作出投資或進行對沖而購買及出售證券的認購期權及認沽期權(包括跨式組合)、證券指數(參照債券)及貨幣,以及訂立股票和債券指數期貨合約及將期權(包括跨式組合)用於該等期貨合約上; 持有現金及/或輔助性流動資產,並可投資於由國際性評級機構評核為投資級別的貨幣市場工具; 於信貸機構持有存款; 可訂立遠期外匯合約以作對沖用途、改變相關資產的貨幣風險,並可透過使用FDI對沖貨幣匯兌風險,見發行章程「投資知識」一節內「貨幣風險及貨幣兌換」內的披露。 有關子基金可能投資(根據其於上文概述的投資政策)的證券及工具(包括FDI)的更多資料,請參閱發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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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政策. 除發行章程「投資政策」一節內所指的投資政策設施一般適用於各子基金外,子基金可投資如下: 子基金將其總資產不少於三分之二投資於在環球新興市場註冊或其大部分商業活動在該等市場進行的發行人之債券發行。子基金可將其總資產三分之一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例如定期存款、可換股債券,或定息或浮息商業票據,25%投資於可換股證券及附認股權證債券及10%投資於股票及股本相關證券(不包括可換股證券及附認股權證債券),惟此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子基金總資產的三分之一子基金將其總資產不少於三分之二投資於分布至各環球市場的債券發行。子基金可將其總資產三分之一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例如定期存款、可換股債券,或定息或浮息商業票據,25%投資於可換股證券及附認股權證債券及10%投資於股票及股本相關證券(不包括可換股證券及附認股權證債券),惟此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子基金總資產的三分之一。該投資亦將在全球市場上分配子基金的資產將主要投資於政府及/或公司發行的定息及 /或浮息債券發行,而該等票據須最低限度具有標準普爾短期(距到期期限不足一年)債務評級C或穆迪或其他評級機構的同等評級,或至少具有標準普爾長期債務評級C或穆迪或其他評級機構的同等評級。若並無評級,基金經理可在徵詢投資經理的意見下自行作出評級,該評級須視作等同於標準普爾C或以上,或穆迪或其他評級機構的同等評級。投資經理可投資於具有標準普爾選擇性違約評級或另一評級機構同等評級的證券子基金大部分投資位於Citigroup World Government Bond (Unhedged) Index (花旗集團全球政府債券(非對沖)指數(「該指數」)所包含的國家。 子基金可在央行施加的限額及子基金的投資指引規限下,投資於以下種類的投資: 投資最多達其資產淨值10%於受規管的集合投資計劃, 包括相關的REIT,惟此等計劃的投資目標及政策須與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相符,並且該等計劃須符合指引附註2/03所載的準則投資於不低於標準普爾BBB-評級或穆迪或其他評級機構的同等評級的投資級別、主權國政府、超國家機構及企業的定息及/或浮息債券。若並無評級,基金經理可在徵詢投資經理的意見下自行作出評級,該評級須視作等同於標準普爾BBB-或以上,或穆迪或其他評級機構的同等評級。(子基金的資產大部分將投資於此等類別的投資); 子基金可將最高達總資產淨值的10%投資於受規管集合投資計劃,包括相關的REIT,但這些計劃的投資目標及政策必須與子基金一致。受規管集合投資計劃必須符合指引2/03所列明的標準; 持有現金及/或輔助性流動資產,並可投資於由國際性評級機構評核為投資級別的貨幣市場工具; 於信貸機構持有存款; 為投資用途或為對沖用途(包括為信貸或違約風險提供保障)使用CDO、CDS或CLN; 可訂立遠期外匯合約(包括不交收遠期)以作投資或對沖用途、改變相關資產的貨幣風險,並可透過使用FDI對沖貨幣匯兌風險,見發行章程「投資知識」一節內「貨幣風險及貨幣兌換」內的披露; 可為作出投資或進行對沖而購買及出售證券的認購期權及認沽期權(包括跨式組合)、證券指數(參照債券)及貨幣,以及訂立股票和債券指數期貨合約及將期權(包括跨式組合)用於該等期貨合約上; 持有現金及/或輔助性流動資產,並可投資於由國際性評級機構評核為投資級別的貨幣市場工具; 於信貸機構持有存款。 有關子基金可能投資(根據其於上文概述的投資政策)的證券及工具(包括FDI)的更多資料,請參閱發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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