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顾问费. 投资顾问费包括两部分:
(1) 第一部分投资顾问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第一部分投资顾问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年费率 0.4%计提。但需以该费用为限,扣除应计提的第一部分管理人管理费和应计提的第一部分固定客户服务费。 计算方法如下: G1=Max【(E×0.4%÷365-H1-S1),0】
投资顾问费. 本计划未聘请投资顾问,无需支付投资顾问费。
投资顾问费. 20.4.1 投资顾问费按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的 0.3%的年费率收取,按每年 365 天计算。
20.4.2 投资顾问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费=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0.3%÷365 2017 年首个开放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费=2017 年首个开放日信托资金总规模×0.3%÷ 365
20.4.3 投资顾问费按日计提,3 月 15 日、6 月 15 日、9 月 15 日、12 月 15 日和信托终止日为投资顾问费核算日,受托人在投资顾问费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顾问费支付给投资顾问。
投资顾问费. 投资顾问为本信托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有权从信托财产中收取投资顾问费,投资顾问费按日计提,每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费=5 万元÷365。 于信托计划成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计提并收取信托计划存续满一年的投资顾问费,并于信托计划存续满一年之日起按日计提投资顾问费。 其后,于信托费用核算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收取截至当个信托费用核算日(不含)已计提未支付的投资顾问费。 任何情况下,投资顾问已收取的投资顾问费不予退还。
投资顾问费. 根据届时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资金信托合同确定。
投资顾问费. 9.4.1 投资顾问费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包括正常到期日和提前终止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投资顾问费为人民币【 】万元。
投资顾问费. 投资顾问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按日计提投资顾问费。该费用由投资顾问合同约定,投资顾问合同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每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费=当日信托单位总份数×1 元/份×【0.3】%÷365 投资顾问费的核算日为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年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或信托计划到期日(包括正常到期日、提前终止日和延期终止日)。信托计划正常存续期间,每个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截止本核算日(含)的已计提未支付的投资顾问费。
投资顾问费. 投资顾问业绩报酬。
投资顾问费. 20.3.1 投资顾问费按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的 2.0%的年费率收取,按每年 365 天计算。
20.3.2 投资顾问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费=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2.0%÷365 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费=本信托计划成立规模×2.0%÷365
20.3.3 投资顾问费按日计提,每个开放日和信托终止日为投资顾问费核算日。
20.3.4 投资顾问费在投资顾问费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投资顾问。
投资顾问费. 9.4.1 投资顾问根据《投资顾问协议》以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为基数进行投资顾问费的计提和收取,投资顾问费每日从信托财产中计提,受托人于本信托计划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顾问分配支付已计提未支付的投资顾问费。在信托存续期间,投资顾问以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为基数,以 0.03%/年的投资顾问费率为标准计提投资顾问费:
9.4.2 每日计提的投资顾问费 =该日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额数×1 元/份×投资顾问费率/360。投资顾问就于对应核算日存续的本信托项下每一 信托单位(包括 A 类信托单位和 B 类信托单位)应收取的投资顾问费=
(1 元×投资顾问率÷360 )×该信托利益支付日前一个核算期的实际天数。
9.4.3 若信托计划发生延期的,则延长期间的投资顾问费以届时每日存续信托单位总额为基数并按照实际延长的天数计提和收取,具体计提和收取方式同上述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