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314 2012-X314 001 001 2017□□□号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外贸信托-汇鑫 11 号(三宝 3 期)结构化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合同编号:000 0000-X000 000 000 000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经充分调研和详细论证,推出了外贸信托-汇鑫 11 号(三宝 3 期)结构化债券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与《外贸信托-汇鑫 11
号(三宝 3 期)结构化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外贸信托-汇鑫 11 号(三宝 3 期)结构化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请投资者在加入前仔细阅读上述文件。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本《外贸信托-汇鑫 11 号(三宝 3 期)结构化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外贸信托-汇鑫 11 号(三宝 3 期)结构化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 认购风险xx书:指《外贸信托-汇鑫 11 号(三宝 3 期)结构化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
1.4 信托文件:指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风险xx书等与信托计划相关文件的统称,如不另加说明,仅指前三个文件。
1.5 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外贸信托-汇鑫 11 号(三宝 3 期)结构化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6 投资顾问合同:指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的《外贸信托-汇鑫 11 号(三宝 3 期)结构化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7 操作备忘录: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证券经纪人共同签订的《汇鑫 11 号(三宝 3期)结构化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操作备忘录》及对该操作备忘录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8 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是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9 受托人: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1.10 受益人:指委托人指定的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设立时初始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1.11 投资顾问:指上海银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叶投资”)。
1.12 投资建议:指投资顾问向受托人出具的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数量、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等要素的书面投资建议文件,或者由投资顾问通过受托人指定的系统传送至受托人的电子投资建议文件。
1.13 保管银行或保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北京分行”)。
1.14 本信托/信托计划: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设立的外贸信托-汇鑫 11 号(三宝 3 期)结构化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15 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1.16 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17 信托财产总值:指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信托财产的价值总和。
1.18 信托费用: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
1.19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享有的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有经济利益。
1.20 信托收益:指信托利益扣除信托资金本金和信托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1.21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信托费用、计提的 A 类信托收益及其他信托负债后的余额。
1.22 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价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的计量单位,在信托计划成立日,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币 1 元。
1.23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保留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1.24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享有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 A 类受益权和B 类受益权。
A 类受益权(享有 A 类受益权的受益人为A 类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在信托利益分配日及信托终止日享有的优先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
B 类受益权(享有 B 类受益权的受益人为B 类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在赎回及信托终止日且在 A 类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得到满足后,享有的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信托收益的权利。
1.25 信托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信托财产价值,以确定信托单位净值的过程。
1.26 认购:指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参与本信托计划的行为。
1.27 申购:指本信托计划续存期内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参与本信托计划的行为。
1.28 赎回:指本信托计划续存期内受益人按本合同约定卖出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行为。
1.29 开放日:指受托人办理本信托计划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本信托计划自 2017年首个开放日起(含 2017 年首个开放日当日)运行每满 365 个自然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为开放日,全体 A 类受益人可在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全体 B 类受益人在任何开放日 (不含 2017 年首个开放日)均不得办理赎回业务。
1.30 工作日/交易日:指银行间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1.31A 类受益权代理收付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北京分行”)。
1.32 法律法规: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监管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和投资顾问的信任,自愿将合法拥有或具有合法支配权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事务管理,受托人根据全体 B 类受益人的意愿及指定并经全体 A 类受益人同意,聘请上海银叶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并与之签订《投资顾问合同》,将信托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投资标的,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短期融资券(不包含超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司
债)、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货币市场基金、大额可转让存单、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货币或债券型基金、货币或债券型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结构化信托计划优先级、在沪深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挂牌交易或上市流动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优先级、分级基金的优先级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等,并通过受托人和投资顾问的专业管理谋求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第三条 受益人
x信托计划是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 A 类受益权与 B 类受益权。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 A 类受益权或 B 类受益权。
A 类受益权与 B 类受益权并非受托人做出的对该权利可能获取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利益分配的承诺、保证、保障、担保等任何形式的义务或责任。
第四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4.1 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本人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本信托计划归集账户,信托资金全部募集完成后,受托人将全部信托资金划入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专户。
本信托计划归集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账 号:【3454 6646 2329】
4.2 委托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委托人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即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
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4.3 委托人承诺其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和财产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承诺其投资本信托计划的行为已获得了合法授权,若由于其伪造、虚构、篡改等行为给受托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自然人客户需提交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军官证复印件或护照首页复印件或其他证件复印件。
(2)机构客户需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实现“三证合一”的企业,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授权他人办理,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受托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4.4 委托人认购/申购的资金要求
4.4.1 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认购资金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超过部分按人民币 1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受托人有权调整委托人认购金额下限及追加限制。
4.4.2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可申购本信托计划,如果委托人已持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则申购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超过部分以人民币 1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如果申购时委托人未持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则申购资金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万元,超过部分按人民币 1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受托人有权调整委托人申购金额下限及追加限制。
4.4.3 B 类受益人认购资金的缴付
全体认购 B 类受益权的委托人应于本信托计划 A 类受益权信托资金 2017 年首个开放日募集期开始前 1 个工作日,将全部认购资金一次性足额汇入本信托计划归集账户,同时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予受托人。
4.5 认购份额的确认
全体委托人缴纳的认购资金按照“1.0000 元/份”确认认购份额,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数=信托资金÷1.0000 元/份;上述公式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小数点后第 1 位截位。
4.6 认购费
x信托计划不收取认购费。
第五条 信托计划规模
x信托计划2017 年首个开放日的认购资金规模预计为50000 万,以实际认购金额为准。其中 A 类受益人与 B 类受益人所各自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额的比例不高于 9:1。
第六条 信托计划 2017 年首个开放日
6.1 本信托计划 2017 年首个开放日的设置需满足:认购资金达到人民币 3000 万元,且 A 类受益人与B 类受益人所各自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额的比例不高于 9:1。
6.2 本信托计划 2017 年首个开放日日期由受托人在其网站上公布。
6.3 如果本信托计划未满足设置 2017 年首个开放日的条件,本信托合同终止,受托人有义务于认购期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资金,并尽快返还信托资金在归集账户获得的存款利息(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6.4 信托资金在计入信托财产前产生的利息计算及其分配
信托资金在受托人收到日至计入信托财产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归入信托财产。
第七条 信托计划期限
x信托计划期限为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至 2017 年首个开放日后的第 5 个开放日止,如根据信托文件约定信托计划提前到期或延期,则以实际期限为准。
本信托计划期满时,除本合同约定的自动延期的情形,经受托人、投资顾问协商一致,
可延长本信托计划期限。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x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文件等的规定和约定进行事务管理。信托财产的具体管理运用由受托人、投资顾问、保管银行、证券经纪人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为全体 B 类受益人指定,并经全体 A 类受益人认可。委托人/受益人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同意并指定上海银叶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并自愿承担因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受托人执行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所形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8.1 投资策略
x信托计划管理人将以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短期的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同时根据各具体品种的供需情况、流动性、信用状况和利率敏感度等因素进
行综合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构建和调整债券投资组合。
8.1.1 利率预期策略
x信托计划将首先采用利率预测策略,通过利率分析体系,综合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趋势、财政及货币政策导向、短期资金的供求状况等因素从而对货币市场利率走势进行预测。根据对未来利率走势的科学判断最终形成投资组合的久期。若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则适度降低投资组合的久期。反之,则适度增加投资组合的久期。
8.1.2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x信托计划对类属资产配置进行决策的主要依据是对不同债券资产类收益与风险的估计和判断。我们基于对未来的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的研究和预测,根据国债、金融债等不同品种的信用利差变动情况,以及各品种的市场容量和流动性情况,通过情景分析的方法,判断各个债券资产类属的预期回报,在不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具体考量指标包括收益率分析、利差分析、信用等级分析和流动性分析,以此确定各类属资产的相对收益和风险因素,并以此进行投资判断依据。
8.1.3 个券投资策略
x信托计划将主要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度,对普通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公司债的估值进行判断。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并找出因投资者偏好、资金供求、流动性、信用利差等导致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线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选择出估值较低的债券品种以获取超额收益。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经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一致,可以改变投资策略及相关内容,并由受托人在其网站上公布。
8.2 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及投资限制
8.2.1 投资范围
x信托计划信托资金可投资于如下投资标的:
1、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短期融资券(不包含超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不包括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
其中:除短期融资券、公司债、企业债以外的信用类债券(中期票据、次级债、混合资本债等)的债项评级在 AA-(含)以上;公司债的债项评级在 AA+(含)以上;企业债的债项评级在 AA(含)以上;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为 A-1 级,主体评级在 AA-(含)以上;投资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及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的主体评级不低于 AA(无主体评级则禁止投资);
2、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大额可转让存单、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及其他现金类资产,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
3、固定收益工具的各类金融产品:货币或债券型基金(含基金一对一专户、基金一对多、公募基金)、货币或债券型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含券商定向、小集合)。
4、具有明确预期收益率的各类产品:结构化信托计划优先级、在沪深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挂牌交易或上市流动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优先级、分级基金的优先级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其中,投资本合同 8.2.1 条第 3 和第 4 项所述产品需经投资顾问、受托人共同同意。如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须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
后才能投资该产品。
委托人知晓并接受,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或机构的其他规定,委托受托人以信托资金金额的 1%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该等认购行为系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的一部分,其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归属信托财产。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信托资金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不代表受托人或任何其他有权机关承诺或保证本信托计划赢利本金不受损失。
8.2.2 投资组合比例
8.2.2.1 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信托财产总值的 0-100%;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为信托财产总值的 0-100%;固定收益工具的各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比例为信托财产总值的 0
-100%;具有明确预期收益率的各类产品的投资比例为信托财产总值的 0-100%。上述投资组合比例均按照市值计算。
8.2.2.2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以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投资比例为限。
8.2.3 投资限制
8.2.3.1不得将信托财产中的证券用于回购融资交易。
8.2.3.2不得将信托财产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8.2.3.3不得将信托财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2.3.4不得将信托财产用于股指期货投资、融资融券交易、新股申购、ETF基金、指数
基金等权益类资产。
8.2.3.5不得投资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任何非标资产,不得投资分级基金劣后级。
8.2.3.6不得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债权收益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债权收益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
8.2.3.7按买入成本计算,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规模的10%。
8.2.3.8按买入成本计算,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前一日信托财产净值的20%
(申购新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除外)。 8.2.3.9按买入成本计算,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得超过前一日信托财产净值的
20%。
8.2.3.10不得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8.2.3.11参与单一债券首发的认购金额不得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100%,参与单一债券首发的认购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本次发行总量的20%。如果认购获配债券数量不符合本合同投资限制的要求,需投资顾问需在债券上市后5个交易日内,将该债券投资规模(以成本价计算)调整至合规。
8.2.3.12投资于单一资产支持证券、单一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前一日信托财产净值的10%。
8.2.3.13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的投资额合计不得超过前一日信托财产净值的10%。
8.2.3.14投资于单一结构化信托计划优先级、单一在沪深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挂牌交易 或上市流动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优先级、单一分级基金的优先级部分、单一商业银行理财产 品等具有明确预期收益率的各类产品均不得超过前一日信托财产净值的10%(以成本价计算)。
8.2.3.15投资于结构化信托计划优先级、在沪深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挂牌交易或上市流动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优先级、分级基金的优先级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等具有明确预期收益率的各类产品投资额合计不得超过前一日信托财产净值的30%。
8.2.3.16投资于单一债券的久期不得超过7年。
8.2.3.17本信托计划资产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不得超过3年。其中,计算资产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时,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单只债券久期采用中债估值中的“估价修正久期”数值,单只债券的权重为该债券的买入成本占本信托计划所持有全部债券的买入成本的比例。本条投资限制只针对中债估值中提供了估价修正久期的债券进行计算。
8.2.3.18按买入成本计算,投资于单一基金或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前一日信托财产净值的的20%(货币市场基金或货币型券商资产管理计划除外)。
8.2.3.19所投资的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产品的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不得超过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
8.2.3.20本信托计划到期日前第10个交易日起禁止进行买入交易;不晚于本信托计划到期日前的第5个交易日起赎回或卖出非现金类资产。
8.2.3.21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8.2.4 如本信托计划调整投资范围、调整投资组合比例、调整投资限制,受托人须征得全体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并与投资顾问就调整内容签订补充协议。
8.2.5 因投资标的自身变动、信托财产净值发生变动等因素致使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不符合本款上述约定的,受托人、投资顾问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下列情况除外:
(1)投资标的暂停交易;
(2)因投资标的自身变动、信托财产净值发生变动等因素致使投资于单一债券(申购新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除外)、单一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的投资额(以成本计)超过前一日信托财产净值的 20%,但未超过 22%。
8.3 本信托计划的预警及平仓
x信托计划的预警线和平仓线以信托单位净值为依据。
8.3.1 预警线及增强信托资金追加
8.3.1.1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B 类受益人可在信托单位净值高于预警线时自愿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8.3.1.2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 日)估值结果显示该日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 0.9800 元时,则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8.3.1.3 如某一交易日(T 日)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受托人将于触及预警线之日的下一交易日(T+1 日),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通知B 类受益人向本信托计划追加信托资金
(以下简称“增强信托资金”),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后应使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达到或超过 1.0000 元。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应不晚于 T+2 日支付至信托财产专户。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额≥T 日存续信托单位份数×(1.0000 元-T 日信托单位净值)
8.3.1.4 如B 类受益人未按信托文件约定在 T+2 日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且信托单位净值未恢复到 1.0000 元(含)以上,B 类受益人在 T+2 日后的某一日(如 M 日)追加增强
信托资金的,无论 M 日前信托单位净值是否回到预警线之上,增强信托资金应按以下公式支付至信托财产专户,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额≥(M-2 日)存续信托单位份数×[1.0000 元-(M-2 日)信托单位净值]
注:(M-2 日)信托单位净值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8.3.1.5 自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之日的下一个交易日(T+1 日)起,受托人仅接受投资顾问出具的卖出或赎回及相关的投资建议,不再接受投资顾问出具的买入或申(认)购及相关的投资建议。当 B 类受益人按信托文件约定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后或 B 类受益人未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但信托单位净值恢复到 1.0000 元(含)以上的下一个交易日起,受托人恢复接受投资顾问出具的买入或申(认)购及相关的投资建议。
8.3.1.6 如 B 类受益人未按信托文件约定在规定时间(T+2 日)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且信托单位净值未恢复到 1.0000 元(含)以上,则自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之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T+3 日)起,受托人将根据自身判断在 3 个交易日内自主变现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使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债券逆回购除外)比例以成本价计算不高于信托财产总值的 30%(如因市场原因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相应顺延)。若在受托人变现过程中触及平仓线的,按照本合同 8.3.2 条的约定进行平仓处理。
8.3.1.7 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后,B 类受益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分次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时,B 类受益人所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在到账之日计入信托财产。
8.3.1.8 增强信托资金计入信托财产,但 B 类受益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不享有本信托计划取得的任何收益,不改变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增加 B 类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 B 类受益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后,信托单位总份数不变。
8.3.1.9 在B 类受益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后,如扣除 B 类受益人累计交付但未返还的全部增强信托资金后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连续 5 个交易日达到或超过 1.0000 元时,B 类受益人可向受托人申请返还增强信托资金,申请返还当日为增强信托资金返还申请日(以下简称“返还申请日”),该申请需 B 类受益人发出,增强信托资金返还金额应以已追加但未返还的增强信托资金为限,且扣除本次返还的增强信托资金后,返还申请日前一交易日扣除 B 类受益人累计交付但未返还的全部增强信托资金信托单位净值应不低于 1.0000 元。受托人在收到 B 类受益人出具的返还增强信托资金申请后,如同意 B 类受益人的申请则应在收到申请之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应返还增强信托资金支付至 B 类受益人预留银行账户内。受托人向 B 类受益人返还的增强信托资金,不享有本信托计划取得的任何收益,不改变信托受
益权的类别,不改变 B 类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受托人返还增强信托资金前后,信托单位总份数不变。
8.3.2 平仓线及平仓
8.3.2.1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估值结果显示该日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 0.9730 元时,则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8.3.2.2 如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无论 B 类受益人是否追加了增强信托资金且无论之后信托单位净值是否恢复到平仓线以上,自触及平仓线的下一交易日起,投资顾问的管理职责终止,投资顾问不得下达任何投资建议。自触及平仓线的下一交易日起,受托人有权对本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如因市场原因、缺乏流动性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相应顺延)。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成的下一工作日,本信托计划提前到期。受托人不对平仓结果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8.3.2.3 平仓完成后,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8.3.2.4 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后,受托人有权根据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变现的情况,宣布于触及平仓线后任意一个工作日按照本合同 22.3 条的约定进行信托财产核算和分配。
8.3.3 本信托计划分配及终止时,按照信托财产的分配顺序,信托财产中所含增强信托资金(如有)随信托收益及财产的分配一并返还。
8.4 投资管理流程
8.4.1 投资顾问根据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规定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受托人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核,如投资建议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根据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进行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的交易。如投资建议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拒绝执行投资建议内容。
8.4.2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投资建议以及其他投资建议,投资顾问应通过传真方式或其它双方认可的方式出具投资建议。
8.4.3 如遇特殊情况,投资顾问可采用录音电话方式下达投资建议,并在下达投资建议的当日将相应的书面投资建议以传真形式补送受托人。
8.4.4 投资顾问以传真、录音电话方式发送的投资建议应为受托人执行投资建议留出必要时间,因投资顾问未留足时间造成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内容,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4.5 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暂停交易、证券交易所闭市等原因导致投资建议不能执行,则该投资建议作废。
8.4.6 为保证投资流程的顺利进行,受托人、投资顾问可另行协商细化上述流程并约定有关书面流程和文件。
8.5 信托事务的管理
8.5.1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8.5.2 受托人可以根据需要,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但受托人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须经委托人一致认可。
8.5.3 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每周在其网站上公布信托单位净值;每月在其网站上披露上月末信托单位净值;每季度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将在受托人网站(xxx.xxxxx.xxx.xx)“网上信托”栏目进行披露。登录用户名为委托人/受益人证件号码,密码默认为证件号码后 6 位(如含文字、字母、符号等非数字形式字符,该位字符替换为数字 0)。如有疑问,可拨打财富热线 000-000-0000 咨询。
8.5.4 鉴于本信托计划的集合性质,委托人全权委托受托人根据本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事务管理。
第九条 信托财产保管、证券交易服务及估值
9.1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委托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担任保管人,将信托财产专户设定为保管账户,由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进行保管。具体保管事
宜,以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的《保管合同》为准。保管人接受受托人的委托并签署
《保管合同》,办理《保管合同》约定的保管业务。保管人与委托人(受益人)不发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保管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资金的保管并非对本信托计划资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也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本信托财产所投资的证券等资产依据法定或相关合同的约定由相应机构登记、保存。
9.2 本信托计划进行场内投资的,需单独开立证券账户卡,购买的证券品种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本信托计划的证券账户卡内;本信托计划通过证券经纪人开立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受托人与保管人、证券经纪人共同签订《操作备忘录》。
9.3 本信托计划的估值
9.3.1 信托财产总值包括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拥有的各类证券、货币资金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关于信托财产估值的相关约定以受托人与保管人所签订的《保管合同》为准。
9.3.2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信托费用、计提的 A 类信托收益及其他信托负
债后的余额。
9.3.3 估值对象
运行信托财产所投资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9.3.4 估值日
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之日,保管人、受托人分别于本信托计划每一交易日进行估值。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触及预警线之日、触及平仓线之日、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开放日、信托利益核算日、费用核算日、本信托计划终止日为估值核对日,保管人与受托人于估值核对日下一交易日对双方估值核对日的估值结果进行核对。
9.3.5 估值方法
9.3.5.1 现金资产以T 日实际本金和实收利息计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银行存款和券商保证金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该日净值,但计入终止清算净值);
9.3.5.2 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有价证券估值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包括封闭基金、上市交易的 ETF、LOF 基金)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A.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估值;
B.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债券收盘价减去该交易日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所得到的净价估值;
9.3.5.3 债券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以权责发生制计入信托财产;
9.3.5.4 银行间市场交易金融工具(包括债券等)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布的公允价值信息加应收利息进行估值。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每日计提。交易手续费逐笔从信托财产中扣收,作为应付累计,按季度支付;
9.3.5.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9.3.5.6 未上市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按成本估值;
9.3.5.7 开放式基金(包括保管在场外代销机构的不直接卖出的 LOF 基金)以估值日公布的基金净值估值,估值日基金净值未公布的,以基金公司公布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
计算。其中,货币市场基金(不包含创新型货币基金)以单位净值 1 元乘以实际份额计算净值,每日计提万份收益,实际入账权益以基金公司对账单为准;
9.3.5.8 结构化信托计划优先级部分,按投资本金和应收优先级收益估值;
9.3.5.9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按买入成本估值;
9.3.5.10 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投资类金融产品(包括证券投资类基金公司(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按该产品估值日当日单位净值进行估值。如无法取得估值日当日单位净值的,按可取得的上一最近单位净值进行估值。
9.3.5.11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以投资本金进行估值,每日不计提利息,以实际收到的本金及利息为准。
9.3.5.12 上述约定的“应收”概念仅为便于会计处理,不代表一定取得的收益。
9.3.5.13 如存在上述估值约定未覆盖的投资品种,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保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该投资品种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3.5.12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保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3.5.13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或受托人与保管人最新商定估值。
第十条 x信托计划的申购与赎回
10.1 本信托计划的开放日
本信托计划可根据 2017 年首个开放日之前的信托资金募集情况设置 2017 年首个开放日。受托人于 2017 年首个开放日办理投资人申购 A 类受益权、B 类受益权。
本信托计划设有开放日,本信托计划自 2017 年首个开放日起(含 2017 年首个开放日)运行每满 365 个自然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为开放日,全体 A 类受益人可在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但全体B 类受益人在任何开放日均不得办理赎回业务。
10.2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0.2.1A 类受益人的赎回为默认赎回,即每个开放日受托人为存续 A 类受益人办理赎回业务,无需存续 A 类受益人提交赎回申请文件。
10.2.2 B 类受益人申购均应向受托人提交书面申购申请文件。申购、赎回申请一经发出不得变更。
10.2.3“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购,赎回以份额申请。
10.2.4 2017 年首个开放日后的每一开放日当日为信托利益分配日,在该日首先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完成后才可进行申购、赎回操作。
10.2.5 申购、赎回发生后 A 类受益人与 B 类受益人所各自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额的比例不高于 9:1。
10.2.6 申购资金、赎回份额在开放日当日计入信托财产。
10.3 本信托计划的申购
10.3.1 拟申购本信托计划 A 类受益权的申请人,无论办理申购时申请人是否持有本信托计划 A 类受益权,申请人均应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认购风险xx书》。
受托人对申购申请进行审核,如发生以下情况,受托人有权拒绝申购申请,否则受托人应接受申购申请:
10.3.1.1 申购资金金额未满足本合同对于申购资金的要求。
10.3.1.2 接受申购申请后,将可能使本信托计划受益人情况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信托合同的要求。
10.3.1.3 申购事宜违反本信托计划申购、赎回的原则。
10.3.1.4 开放日发生本合同 22.3.3 约定的情形且 B 类受益人未按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10.3.1.5 其他受托人认为可能对本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10.3.2 申购资金的缴纳
申购 A 类受益权的申请人应不晚于开放日当日将相应申购资金支付至本信托计划归集账户。受托人对申购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其缴纳的申购资金申购为 A 类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单位份额。
申购 B 类受益权的申请人应不晚于 2017 年首个开放日后的每个开放日前第 10 个交易日将申购资金支付至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专户,受托人对申购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其缴纳的申购资金申购为 B 类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单位份额。若申购 B 类受益权的申请人未能及时按合同要求将申购资金支付至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专户,受托人有权拒绝其申购申请。
10.3.3 申购信托单位份数的计算
申购信托单位份数=申购资金÷1.0000 元/份
根据上述公式所得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小数点后第 1 位舍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信托财产。
10.3.4 申购期间申购资金所产生利息的处理
申购资金自受托人收到之日至计入信托财产之日期间产生的存款利息归入信托财产。
10.4 本信托计划 A 类受益权的赎回
10.4.1 本信托计划 A 类受益人赎回为默认赎回,A 类受益人签署信托合同即表示认可受托人于其申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份额的开放日后的下一开放日为其办理赎回业务。
10.4.2 赎回资金的计算
赎回资金=赎回信托单位份额数×1.0000 元/份
赎回资金计算结果以元为单位,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信托财产。
10.4.3 赎回资金的支付
赎回资金于开放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支付至 A 类受益人预留银行账户。
10.4.4 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支付赎回资金,受托人有权延期办理全体存续 A 类受益人的赎回,该种情况下,赎回资金于受托人可支付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 A 类受益人预留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11.1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详见《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认购风险xx书》),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投资顾问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技术风险、本信托计划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A 类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B 类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信托计划不成立的风险以及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等。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运用方向为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可能会因为市场价格波动、国家政策变化、投资顾问决策失误等原因而导致信托财产蒙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信托公司、投资顾问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受托人特别提请委托人和受益人必须充分了解并承担上述风险。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风险责任,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作任何承诺。
委托人/受益人确认,本信托计划的设立、信托财产投资范围、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受益人自主决定,并对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存在的全部风险有充分认识,自愿承担因该等风险给信托财产造成的一切损失,是风险责任承担的主体。
委托人/受益人知晓并同意,本信托计划为事务管理类信托,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
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风险责任。
11.2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其损失的部分由受托人予以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11.3 如司法机关因受托人运用其固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或管理、运用本信托计划资金之外的其他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债务,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受托人应立即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委托人和受益人。如因受托人未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而导致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发生实际损失,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11.4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设立前,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信托设立后债权人依法行使该权利,并通过司法途径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则受托人不承担委托人及受益人的任何损失。
第十二条 信托经理及投资顾问简介
12.1 信托经理
xxx,经济学硕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专业,现任职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证券信托事业部市场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在证券投资类产品的设计、开发、管理等方面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xx,经济学硕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硕士专业,现任职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证券信托事业部市场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证券投资类产品的设计、开发、管理等方面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12.2 投资顾问
12.2.1 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银叶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 5 层 501 室法定代表人:马法成
12.2.2 投资顾问简介
上海银叶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2 月,注册资本 1.18 亿元,累计资产管理规模逾
150 亿元人民币,是由产业资本和业内精英联合打造的平台型、综合型专业资产管理机构。依靠长期深耕中国债券市场积累的专业优势,银叶已然成为固定收益、宏观对冲、权益类投
资等领域的卓越资产管理品牌,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首批会员。。
12.2.3 核心顾问人员简介
首席投资官:xxx先生,18 年金融从业经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本科,香港大学 MBA,2005 年取得 CFA 证书,具有多年公募基金和券商、银行自营投资管理经验。xxx先生曾历任宝盈基金和光大保德信基金债券投资经理,瑞银证券中国信用交易主管,瑞士银行 (UBS AG and UBS China Limited) 中国区外汇、利率和信用交易主管、执行董事。
固定收益部副总监:xx先生,上海金融学院金融学学士,拥有证券从业资格。6 年证券投资交易经验,良好的数量化分析能力。负责研究宏观经济形势及宏观对冲资产配置策略研究,对证券市场每日行情变化进行跟踪,完成组合的研究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外贸信托聘请瑞银律师事务所为本信托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根据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公布并有效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外贸信托在本意见书出具日之前提交的信托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律师意见如下:
外贸信托具备从事信托文件所述信托业务的资格,关于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形式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内容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信托投资范围符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违反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的要求,且已对该信托计划存在的风险在信托文件中进行了充分揭示。
法律意见书全文请参见本信托计划备查材料。
第十四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4.1 委托人的权利
14.1.1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14.1.2 在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其身份的前提下,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基于行业惯例和商业秘密的考虑,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查阅、抄录或者复制或了解部分资料、信息。
14.1.3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
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14.1.4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4.2 委托人的义务
14.2.1 委托人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投资本信托计划的行为已获得了其内外部合法有效的批准或授权,并同意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该等批准或授权文件。
14.2.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对该信托资金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人如为机构投资者,委托人承诺其资金来源于其具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资金来源及投资本信托计划的行为合法合规以及符合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委托人如为自然人,委
托人承诺其资金来源于其合法所有的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及投资本信托计划的行为合法合规;且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设立该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信托 资金系共有财产的,委托人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委托人违反前述承诺导致信托无效或 信托被撤销的,由此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由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由委托人向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若受托人发现委托人 前述保证为虚假承诺,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并有权要求委托人按照前述约定承担违 约责任。
14.2.3 如因委托人对委托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存在未向受托人书面说明的问题,或因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发生纠纷,因此给受托人和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受益人、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4.2.4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费用。
14.2.5 委托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反洗钱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反洗钱义务。
14.2.6 受托人仅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计划进行事务管理,委托人自主决定设立信托、信托财产投资范围、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
14.2.7 委托人应按照信托文件要求填写委托人相关信息,准确填写委托人的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使受托人能够及时联系委托人/受益人。若因委托人未及时向受托人提供自身的住址、联系方式信息导致受托人无法按时与委托人/受益人进行信息沟通,则受托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14.2.8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5.1 受托人的权利
15.1.1 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信托管理费。
15.1.2 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事务管理。
15.1.3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在信托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5.1.4 受托人有权在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退出后,接受新的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
15.1.5 如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平仓处理。
15.1.6 如受托人认为投资顾问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要求,受托人可以解除投资顾问合同,并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15.1.7 信托财产认购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认购、估值、收益分配与结算具体事宜,受托人将根据有权机关或机构的有效规定进行处理或调整,并进行披露。
15.1.8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5.2 受托人的义务
15.2.1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15.2.2 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本合同约定信托管理费以外的利益。
15.2.3 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15.2.4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每周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前一交易周的信托单位净值;每月在其网站上披露上月末信托单位净值;每季度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并在受托人网站(xxx.xxxxx.xxx.xx)“网上信托”栏目进行披露。登录用户名为委托人/受益人证件号码,密码默认为证件号码后 6 位(如含文字、字母、符号等非数字形式字符,该位字符替换为数字 0)。如有疑问,可拨打财富热线 000-000-0000 咨询。
15.2.5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发放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
15.2.6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计划进行事务管理,投资顾问由全体委托人指定并认可,委托人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
15.2.7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6.1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6.1.1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即委托人。
16.1.2 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根据信托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在信托期间内或期满后,对于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置本信托财产取得的信托利益,受益人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
16.1.3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并承担转让手续费。
16.1.4 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16.1.5 在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其身份的前提下,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基于行业惯例和商业秘密的考虑,受托人有权拒绝受益人查阅、抄录或者复制部分资料、信息。
16.1.6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16.1.7 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受益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6.2A 类受益人的特别权利
除上述受益人权利外,A 类受益人享有以下权利:
在收益分配日及信托终止时享有优先于 B 类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权利。
16.3 B 类受益人享有的特别权利和义务
16.3.1 除上述受益人权利外,B 类受益人享有以下权利:
在信托终止时且在 A 类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实现后,享有剩余信托利益的权利。
16.3.2 除上述受益人义务外,B 类受益人应尽以下义务:
① 不得为他人代持 B 类受益权;不得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牟取利益;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② B 类受益人不是任何沪深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③ 若本信托计划终止时(含平仓终止、提前终止或到期终止),A 类受益人信托资金受损或未能取得全部预期收益,则受损信托资金金额及未能取得的预期收益金额由 B 类受益人补足。
第十七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7.1 受益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享有信托期间运用信托财产所得信托利益的权利;
(2)享有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权;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17.2 信托受益权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受益人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自行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17.3 受益人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有信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明,与受托人及受让人签署相关文件。未按上述程序自行办理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无效,受托人将视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信托受益人,由此而发生的任何纠纷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17.4 受益人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应当按照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单位份数 X1 元”的 0.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单笔手续费以 5000 元为上限。转受让双方需按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该转让手续费为含税价,受托人不予开具增值税发票,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17.5 在受益人转让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权后,委托人不可撤销的同意,就其转让的受益权部分,放弃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权利,并退出本信托计划。
17.6 在发生继承、捐赠、遗赠、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机构合并或分立、机构清算、机构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形时,受托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办理非交易转让登记。受益人须根据受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17.7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17.8 B 类受益人持有的B 类受益权不得转让。
第八条 受益人大会
18.1 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
18.2 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8.2.1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18.2.2 更换受托人;
18.2.3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18.2.4 信托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18.3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 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18.4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18.5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电话、网络投票等方式召开。
18.6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18.7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50%以上(含)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18.7 因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必要对信托文件进行修改,或受托人判断信托文件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受托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变更信托文件中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 受托人的变更
19.1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将进行变更:
19.1.1 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19.1.2 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
19.1.3 辞任或者被解任;
19.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9.2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给新受托人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19.3 新受托人由全体受益人选任。受益人确定新受托人人选后,应将确定新受托人的通知及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合同设立的受托职责的确认文件送达给原受托人。
第二十条 信托费用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20.1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费用主要包括信托管理费、保管费、投资顾问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本信托计划自 2017 年首个开放日起按照本合同第二十条规定计提和支付信托费用。
20.2 信托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
20.2.1 信托管理费按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的 0.6%的年费率收取,按每年 365 天计算。
20.2.2 信托管理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0.6%÷365
2017 年首个开放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2017 年首个开放日信托资金总规模×0.6%÷
365
20.2.3 信托管理费按日计提,3 月 15 日、6 月 15 日、9 月 15 日、12 月 15 日和信托终止日为信托管理费核算日,信托管理费在信托管理费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受托人及相关服务机构。
20.3 保管费的计提和支付
20.3.1 保管费按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收取,按每年 365 天计算。
20.3.2 保管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0.1%÷365
2017 年首个开放日应计提的保管费=2017 年首个开放日信托资金总规模×0.1%÷365
20.3.3 保管费按日计提,3 月 15 日、6 月 15 日、9 月 15 日、12 月 15 日和信托终止日为保管费核算日,受托人在保管费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保管费支付给保管人。
20.4 投资顾问费
20.4.1 投资顾问费按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的 0.3%的年费率收取,按每年 365 天计算。
20.4.2 投资顾问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费=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0.3%÷365
2017 年首个开放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费=2017 年首个开放日信托资金总规模×0.3%÷
365
20.4.3 投资顾问费按日计提,3 月 15 日、6 月 15 日、9 月 15 日、12 月 15 日和信托终止日为投资顾问费核算日,受托人在投资顾问费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顾问费支付给投资顾问。
20.5 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a)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费用,包括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等;
(b)证券买卖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过户费、佣金等相关税费;
(c)开放式基金的申(认)购费用及赎回费用等作为交易成本的费用;
(d)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e)相关账户开户手续费、相关账户管理手续费、银行划款手续费、代理机构手续费、保管人对信托计划证券账户的查询费、服务费等;
(f)信托设立、发行、清算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律师费等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诉讼费用、公证费、差旅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g)信息披露费用;
(h)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i)信托终止清算时发生的费用(除审计费、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等费用外)及收益由信托管理费承担。
(a)-(h)项其他相关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由信托财产承担,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
除。
20.6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信托费用,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第二十一条 信托税费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意愿,在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等),由信托财产承担,由受托人缴纳。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纳税。应由受益人自行承担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等),如有,由受益人自行缴纳,受托人不进行代扣代缴,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如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来另有明确规定,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前述约定进行相应调整。
受托人因承担受托责任而收取的信托管理费为含税金额,受托人不开具发票。如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来另有明确规定,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信托财产承担支付的各类信托管理费用均为含税金额,均需交易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在发票备注栏中标明信托项目名称。如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来另有明确规定,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信托利益的归属和分配返还
22.1信托收入的构成
x信托计划信托收入包括证券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2.2 信托财产的分配顺序
x信托计划信托财产分配顺序为:
(1)信托税费: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意愿,在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等);
(2)应付未付信托费用;
(3)A 类信托收益;
(4)A 类受益人信托资金本金;
(5)B 类受益人追加但未返还的增强信托资金(如有);
(6)B 类受益人信托资金本金;
(7)B 类受益人信托收益(如有)。
22.3 开放日的收益分配
在开放日(即信托利益分配日),受托人以开放日前一自然日(即信托利益核算日)的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下述原则对受益人进行收益分配:
22.3.1 定义,S=信托利益核算日存续的全部受益权对应的信托单位份额×1 元
22.3.2 如受托人计算的信托利益核算日信托财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S 元,受托人按照信托利益核算日的估值结果向 A 类受益人支付已计提但未支付的 A 类信托收益。在该等情况下,受托人可为A 类受益人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22.3.3 如受托人计算的信托利益核算日信托财产净值小于 S 元,B 类受益人须于开放日当日上午 12:00 前向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专户追加增强信托资金。B 类受益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不享有本信托计划取得的任何收益,不改变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改变 B 类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金额为:
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S-信托利益核算日信托财产净值 公式一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 2 位小数)
22.3.3.1 如 B 类受益人在开放日当日上午 12:00 前按照公式一的约定足额的向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专户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受托人按照信托利益核算日的估值结果向 A 类受益人支付已计提但未支付的A 类信托收益。在该等情况下,受托人可为A 类受益人办理申
购、赎回业务。
22.3.3.2 如 B 类受益人未能在开放日当日上午 12:00 前按照公式一的约定足额的向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专户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本信托计划不接受任何申购、赎回申请,并自开放日当日起全体 B 类受益人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份额对应的信托利益。受托人在信托财产具备可变现条件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变现本信托计划的全部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之日为本信托计划终止日,受托人以全部变现完成后的信托财产为限支付相关信托费用,信托财产扣除相关信托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部归属于 A 类受益人。该等情况收益分配完成后,本信托计划终止。
22.4 A 类信托收益的计算与分配
22.4.1 信托文件(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等)提及的 A 类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仅是根据本信托计划各受益权对应的信托单位份额的比例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的未来表现而测算的参考收益率,受托人并不承诺保证 A 类受益人能够按照该预期年化收益率取得 A 类信托收益,也不保证 A 类受益人信托资金本金不受损失。
22.4.2 本信托计划针对每个开放日申购的 A 类受益权对应的全部信托资金单独设置 A类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 Ri/年(i 为第 i 个开放日,2017 年首个开放日 i 为 0),其中 R0=4.7%。Ri 的数值由本信托计划全体 B 类受益人于每一开放日前向受托人书面确认。
22.4.3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在估值过程中应付 A 类信托收益按 Ri 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按日计提,并于 A 类信托收益分配时一并支付。每日应计提的 A 类信托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 A 类信托收益=当日存续的 A 类受益权对应信托资金本金金额×Ri÷365上述公式计算结果以元为单位,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22.44定义N=存续的A类受益权对应的信托单位份数/全部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单位份
数
(1)当信托单位净值<N 时,信托利益全部归属A类受益人,但第i个开放日加入的A类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资金的年化收益率低于Ri/年,A类受益人甚至可能出现本金损失。在此情况下,B类受益人将无法获得信托利益分配,B类受益人信托资金本金全部损失。
(2)当信托单位净值≥N 时,第i个开放日加入的A类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资金的年化收益率为Ri/年。
22.4.5 在某一信托利益核算日,第 i 个开放日加入的 A 类受益权所对应的全部信托资金可获得的全部A 类信托收益为自该笔资金计入本信托计划之日起(含)至该信托利益核算日(含)按照Ri/年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每日计提的 A 类信托收益之和。
22.4.6 每位 A 类受益人按其持有的存续信托单位份额占本信托计划存续全部 A 类受益
权所对应的信托单位份额的比例享有全部 A 类信托收益。
22.4.7 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监管要求,受益人接受受托人在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实际分配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实际向本信托计划分配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与收益金额,向受益人支付信托业保障基金的本金及收益。
22.5 增强信托资金的返还及 B 类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
22.5.1 本信托计划终止时,在 A 类受益人信托利益实现后,剩余信托财产归属于全体 B 类受益人。
22.5.2 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在 A 类受益人信托利益实现后,首先将已追加但未返还的增强信托资金返还相应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 B 类受益人。如有多个 B 类受益人均追加了增强信托资金,且剩余信托利益不足以返还全部已追加但未返还的增强信托资金,则各 B 类受益人按各自已追加但未返还增强信托资金金额占全部已追加但未返还增强信托资金的比例享有返还增强信托资金。
22.5.3 在完成已追加但未返还增强信托资金返还后,向 B 类受益人返还信托资金本金。 22.5.4全体B类受益人按其持有的B类受益权信托单位份额占本信托计划全部B类受益权
信托单位份额的比例享有剩余信托利益。
22.6 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有信托利益均以货币形式发放。
22.7 信托到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为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受托人应在上述期间将信托利益支付至受益人预留银行账户。
22.8 受益人预留账户在本信托财产最终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受益人预留账户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因受益人预留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致使受托人无法在信托财产返还期间返还的信托财产,受托人应妥善保管;受益人应自行到受托人处办理领取手续,受益人未能前往受托人处领取时,受托人仅有继续保管的义务。
22.9 如本信托计划终止时,因本信托计划所持非现金资产因暂停交易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无法变现,则受托人按以下方式进行信托财产分配:
22.9.1 受托人将首先以信托计划现金资产支付截至本信托计划到期时的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并向A 类受益人进行分配,A 类受益人分配完成后,A 类受益人退出本信托计划。
22.9.2 如 A 类受益人分配完成后,本信托计划仍有现金资产,则将剩余现金资产按返还已追加但未返还的增强信托资金、返还 B 类受益人信托资金本金和分配 B 类受益人信托收益的顺序进行分配。同时,本信托计划自动延期,由受托人及投资顾问在非现金类资产可
交易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变现(如因市场原因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全部变现的,相应顺延)。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之日为本信托计划终止日,终止日后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规定,支付信托费用,并按返还已追加但未返还的增强信托资金、返还 B 类受益人信托资金本金和分配B 类受益人信托收益的顺序进行分配,B 类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完成后,本信托计划终止。
22.9.3 如本信托计划全部现金资产分配后仍不能满足 A 类受益人全部信托资金及信托收益,则投资顾问可通过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方式,增加本信托计划现金资产,满足 A 类受益人分配,使 A 类受益人退出本信托计划。同时,本信托计划自动延期,由受托人及投资顾问在非现金类资产可交易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变现(如因市场原因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全部变现的,相应顺延)。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之日为本信托计划终止日,终止日后受托人进行相应的信托费用支付,并返还已追加但未返还的增强信托资金、返还 B 类受益人信托资金本金和分配B 类受益人信托收益的顺序进行分配,B 类受益人分配完成后,本信托计划终止。
22.10.4 如本信托计划全部现金资产分配后仍不能满足A 类受益人全部信托资金及信托收益,且 B 类受益人未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则受托人根据已向 A 类受益人分配的现金资产情况,将已分配现金资产作为返还部分 A 类受益权对应信托资金及该返还部分信托资金对应A类信托收益进行核算,扣减 A 类受益权对应信托单位份数。同时本信托计划自动延期,由受托人及投资顾问在非现金类资产可交易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变现(如因市场原因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全部变现的,相应顺延)。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之日为本信托计划终止日,终止日后受托人在扣除相应的信托费用后,优先向 A 类受益人进行分配,A 类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完成后,按返还已追加但未返还的增强信托资金、返还 B 类受益人信托资金本金和分配 B类受益人信托收益的顺序进行分配,B 类受益人分配完成后,本信托计划终止。
22.10.5 上述情况下本信托计划自动延期的,延期期间按信托合同约定计提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 信托终止与清算
23.1 信托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计划终止:
23.1.1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23.1.2 全体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
23.1.3 xx被解除;
23.1.4 信托被撤销;
23.1.5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23.1.6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23.1.7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 0.9730 元,且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约定选择进行平仓操作且平仓变现完毕;
23.1.8 本信托计划 2017 年首个开放日后运行满一年之后,受托人、投资顾问、全体 B类受益人协商一致;
23.1.9 受托人解任投资顾问,并认为有必要终止本信托计划;
23.1.10 信托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终止的其他情形。
23.2 信托清算
23.2.1 受托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成立本信托计划清算小组由其负责本信托计划的清算事宜。
23.2.2 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3.2.3 清算小组在信托终止后 2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经保管人复核后以约定的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信托清算报告无需审计。信托清算报告将在受托人网站
(xxx.xxxxx.xxx.xx)“网上信托”栏目进行披露。登录用户名为委托人/受益人证件号码,密码默认为证件号码后 6 位(如含文字、字母、符号等非数字形式字符,该位字符替换为数字 0)。如有疑问,可拨打财富热线 000-000-0000 咨询。
23.2.4 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23.2.5 清算费用: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损益,由受托人以信托管理费承担。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24.1 委托人、受托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4.2“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 15 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
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25.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25.2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各自继续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效
26.1 委托人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并签署本信托合同(自然人签名,法人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6.2 受托人在本信托合同上加盖集合信托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 其他事项
27.1 整体合同
《信托计划说明书》是信托合同的组成部分,信托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规定为准;如果信托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以信托合同为准。
27.2 期间的顺延
x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联络和通知
28.1 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在信托文件中准确填写各自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及本合同项下要求的其他情况。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终止期限届满前 1 日发生变化,应在 2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28.2 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委托人书面指定的其他方式除外)按委托人的预留信息,就处
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通知日期为:挂号信方式的,为发出通知一方(受托人)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期;传真方式的,为受托人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记录的当日;以快递方式发出,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第二十九条 备查文件
29.1《外贸信托-汇鑫 11 号(三宝 3 期)结构化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文本;
29.2《外贸信托-汇鑫 11 号(三宝 3 期)结构化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文本;
29.3《外贸信托-汇鑫 11 号(三宝 3 期)结构化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文本;
29.4《外贸信托-汇鑫 11 号(三宝 3 期)结构化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
29.5《外贸信托-汇鑫 11 号(三宝 3 期)结构化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操作备忘录》;
29.6《外贸信托-汇鑫 11 号(三宝 3 期)结构化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
29.7《法律意见书》;
29.8 对投资顾问尽职调查资料;
29.9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2015 年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