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期初至 2020 年 11 月,郑刚、郑强通过担任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实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在发行人的发展战略、发展方向、经营管理等重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与其父母郑友直、章水娟共同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实施控制 样本条款

报告期初至 2020 年 11 月,郑刚、郑强通过担任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实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在发行人的发展战略、发展方向、经营管理等重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与其父母郑友直、章水娟共同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实施控制. 2、2020 年 11 月,郑刚、郑强分别取得了郑友直赠与的股份,成为直接股东,通过出席股东(大)会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与郑友直、章水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并有效执行。 综上,报告期内,郑友直、章水娟、郑刚、郑强始终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未 发生变化。 2 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 30%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进一步说明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并发表专项意见:(1)公司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且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的;(2)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 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 制人的。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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