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 押 品 样本条款

抵 押 品. 為限制本附錄 C 第 4.4(c)及 5.2 分段所述就各對手方承擔的風險,基金可向有關對手方收取抵押品,但抵押品須符合下列規定︰ (a) 流通性-抵押品具備充足的流通性及可予充分買賣,使其可以接近售前估值的穩健價格迅速售出。抵押品應通常在具備深度、流通量高並享有定價透明度的巿場上買賣; (b) 估值-應採用獨立定價來源每日以市價計算抵押品的價值; (c) 信貸質素-抵押品必須具備高信貸質素,惟當抵押品或被用作抵押品的資產的發行人的信貸質素惡化至某個程度以致會損害到抵押品的成效時,該抵押品應即時予以替換; (d) 扣減-應對抵押品施加審慎的扣減政策; (e) 多元化-抵押品適當地多元化,避免將所承擔的風險集中於任何單一實體及╱或同一集團內的實體。在遵從本附錄 C 第 1(a)、1(b)、1(c)、1(f)、1(g)(i)與(ii)分段,以及第 1(g)分段 (A) 至(C)項條文及第 2(b)分段列明的投資規限及限制時,應計及基金就抵押品的發行人所承擔的風險; (f) 關連性-抵押品價值不應與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或發行人的信用或與證券融資交易對手的信用有任何重大關連,以致損害抵押品的成效。就此而言,由金融衍生工具對手方或發行人,或由證券融資交易對手或其任何相關實體發行的證券,都不應用作抵押品; (g) 管理運作及法律風險-管理人具備適當的系統、運作能力及專業法律知識,以便妥善管理抵押品; (h) 獨立保管-抵押品由受託人或正式委任的代名人、代理人或獲轉授職能者持有; (i) 強制執行-受託人無須對金融衍生工具發行人或證券融資交易對手進一步追索,即可隨時取用或執行抵押品; (j) 抵押品再投資-所收取的抵押品僅可為相關基金而再被投資,並須遵從以下規定︰ (i) 所收取的現金抵押品僅可再被投資於短期存款、優質貨幣市場工具及根據該守則第 8.2 節獲認可的或以與證監會的規定大致相若的方式受到監管而且獲證監會接納的貨幣市場基金,並須符合該守則第 7 章所列明適用於有關投資或所承擔風險的相應投資規限或限制。就此而言,貨幣市場工具指通常在貨幣市場上交易的證券,包括政府票據、存款證、商業票據、短期票據及銀行承兌匯票等。在評估貨幣市場工具是否屬優質時,最低限度必須考慮有關貨幣市場工具的信貸質素及流通情況; (ii) 所收取的非現金抵押品不可出售、再作投資或質押; (iii) 來自現金抵押品再投資的資產投資組合須符合本附錄 C 第 7(b)及 7(j)分段的規定; (iv) 所收取的現金抵押品不得進一步用作進行任何證券融資交易; (v) 當所收取的現金抵押品再被投資於其他投資項目時,有關投資項目不得涉及任何證券融資交易; (k) 抵押品不應受到居先的產權負擔所規限;及 (l) 抵押品在一般情況下不應包括 (i) 分派金額主要來自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或合成投資工具的結構性產品; (ii) 由特別目的投資機構、特別投資公司或類似實體發行的證券; (iii) 證券化產品;或 (iv) 非上市集體投資計劃。
抵 押 品. 5.1 客戶同意按不時之協定向招商證券(香港)提供現金及╱或證券及╱或其他資產(「保證金」),作為該客戶根據期權買賣協議對招商證券(香港)所負責任之擔保。 該保證金應按招商證券(香港)不時之要求支付或交付。 要求以保證金形式提供之數額應不少於(但可超過)該等規則可能規定有關該客戶之未平倉持倉及交付責任之數額,並可能因應市值變動要求更多保證金。 5.2 該客戶將應招商證券(香港)要求給予招商證券(香港)該等規則可能規定招商證券(香港)須具有之授權(有關表格已提供予該客戶),以授權招商證券(香港)直接或透過另一名期權交易所參與者,交付該等證券予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或其他結算所,以作為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抵押品(定義見聯交所期權結算所之《期權結算規則》),從而進行源自該客戶給予招商證券(香港)指示之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及招商證券(香港)並未獲得該客戶任何其他授權,從而借入或借出該客戶之證券或為著任何其他目的以其他方式不再管有該客戶之任何證券(但該等證券將給予該客戶或得到該客戶之指示之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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