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 义 样本条款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前海开源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释 义. 6 重大事项提示 8
释 义. ‌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佳沃股份/公司/发行人/上市公司 指 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佳沃集团 指 佳沃集团有限公司,系佳沃股份控股股东 联想控股 指 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系佳沃股份实际控制人 募集说明书/ 本募集说明书 指 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 本次发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非公开发行 指 佳沃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Australis Seafoods S.A./ Australis Seafoods / Australis 指 Australis Seafoods S.A.,公司于 2019 年 7 月收购的子公司 国星股份 指 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沃之鲜 指 浙江沃之鲜进出口有限公司 董事会 指 佳沃股份董事会 监事会 指 佳沃股份监事会 股东大会 指 佳沃股份股东大会 募集资金 指 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 A 股 指 在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定价基准日 指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20 年 3 月 7 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华泰联合证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浩律师/ 境内律师/发行人律师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信永中和/ 上市公司审计机构 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 1: 本募集说明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注 2:本募集说明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释 义.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释 义. ‌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 指 龙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企业债券【2021】74 号文件注册公开发行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债券条例》 指 1993 年 8 月 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21 号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有关事项的通知》 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 号) 《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债券管理通知》 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 债券 管理 工作 的通 知 》( 发改 财金 [2004]1134 号) 《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 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 及其补充说明文件《对发改办财金 [2015]1327 号文件的补充说明》 《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20〕298 号) 《公司章程》 指 《龙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审计报告》 指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亚会 A 审字(2020)1722 号)及(亚会审字(2021)第 01630008 号)审计报告 《募集说明书》 指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21 年龙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麓邻 指 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 主承销商、财信证券 指 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审计师、会计师事务所 指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信用评级师、鹏元资信 指 中证鹏元资信股份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 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最近三年、报告期 指 2018 年度/末、2019 年度/末、2020 年度/末的会计期间 元 指 人民币元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释 义. 本系列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系列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系列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指派的经办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水发燃气/ 上市公 司/公司/发行人 指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 派思股份 指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派思有限 指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有限公司,系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的前身 水发众兴集团 指 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水发燃气控股股东 派思投资 指 大连派思投资有限公司,系派思股份发起人、原控股股东 交易对方/ 水发控 股 指 山东水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释 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释 义. ‌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永新股份、公司、本公司 指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本计划 指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本计划草案 指《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管理办法》 指《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持有人 指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高级管理人员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永新股份股票、公司股票 指公司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即永新股份 A 股 标的股票 指通过合法方式购买和持有的永新股份股票 委托人 指本员工持股计划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 指《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回购股份预案》 指《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元、万元 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文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