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方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7.2 招标方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通过电子招标系统或以书面方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方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日前,通过电子招标系统或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招标方将顺延投标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3 招标方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以及答复投标人的提问,可以合并制作答疑澄清文件。 7.4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方可以视具体情况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7.5 除非特殊情况,招标文件不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社会背景、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以及有关常识性内容,投标人参加投标即被视为应当了解上述与中标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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