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條文 样本条款
指定條文. 在不損害及附加於此等條款及條件的任何其他條文的情況下:
(a) 在期交所交易的每份期貨/期權合約須繳付投資者賠償基金徵費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繳付的徵費,有關徵費將由客戶承擔。
(b) 與在期交所交易的期貨/期權合約相關的交易須遵守規則(包括期貨規則)。應期交所或證監會的要求,華泰可能須披露期交所或證監會可能需要的客戶名稱及擁有實益權益的身分以及有關的其他資料。客戶同意提供因華泰為遵守有關規定而可能需要有關客戶的資料。
(c) 客戶確認,如華泰作為期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的權利被暫停或撤銷,則期貨結算公司可能作出一切必要的事情,以將華泰代表客戶持有的任何未平倉持倉以及於客戶戶口進賬的任何款項及抵押品轉移至期交所的另一交易所參與者。
(d) 華泰自客戶或代表客戶的任何其他人士(包括結算所)收取的所有款項、證券及其他財產,應由華泰作為受託人持有,並與華泰的自有資產分隔(但由華泰根據此等條款及條件有效使用或運用的情況除外)。如此持有的資產就無力償債或清盤而言不應構成華泰資產的一部分,而須於就華泰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業務或資產而委任臨時清盤 人、清盤人或類似主管人員後即時退還客戶。
(e) 華泰自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包括期貨結算公司)收取的任何款項、認可債務證券或認可證券乃按操守準則附表 4 第 7 至 12 段所指定的方式持有,而客戶授權華泰按操守準則附表 4 第 13 至 15 段所指定的方式運用該等款項、認可債務證券或認可證券。尤其是,華泰可運用該等款項、認可債務證券或認可證券以履行華泰對任何人士的責任,只要該等責任乃產生自或附帶於代表客戶買賣期貨/期權合約的交易業務。
(f) 客戶確認,就華泰於期貨結算公司開設的任何戶口而言,不論該戶口是否完全或部分為代表客戶買賣期貨/期權合約的交易業務而開設,亦不論客戶支付或存放的款項、認可債務證券或認可證券是否已經支付予或存放於期貨結算公司,而在華泰與期貨結算公司之間,華泰以主事人身分進行交易,因此該戶口並無附加以客戶為受益人的任何信託或其他衡平法上的權益,而支付予或存放於期貨結算公司的款項、認可債務證券及認可證券不受上文(d)段所述的信託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