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合性 样本条款

適合性. 就身為 (a) 機構專業投資者或 (b) 就守則而言之法團專業投資者之客戶而言,客戶: (a) 同意及承認一般條款及細則第21條不適用於本附表中華泰與客戶進行的交易;及 (b) 持續向華泰作出聲明及保證,自其要求獲提供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服務當日起(有關聲明及保證被視為於本附表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中每次重複),獲提供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服務的任何請求及進行交易的任何決定均須基於客戶自身獨立判斷且不得依賴華泰或華泰任何董事、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提供的任何建議或資料及其了解其擬進行的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服務及交易的性質及願意承擔相關風險,並信納該等服務及交易對其而言屬適合。
適合性. 製品が機器上で適切に機能(インストール、動作、表示)し、ソフトウェアと相互運用できることをいいます。運営会社は、製品の提供時に適合性に関して必要な全情報をお客様に提供するよう合理的な努力を行います。その他の互換性要件(該当する場合)は、各製品の詳細説明ページに表示されます。 消費者:取引、職業または事業活動以外の目的で行動している自然人。
適合性. 15.1 並無就適合性作出保證。除非本公司明確以書面同意相反者,本公司就本公司為客戶進行的任何交易的盈利能力或適合性並無發表明確或隱含聲明或保證。 15.2 向客戶提供的資料。本公司不時向客戶提供有關股價或貨幣的一般市場評論及資料。客戶確認,本公司向客戶提供的任何評論及資料僅供客戶瞭解及參考,並不旨在作為投資意見或供交易或其他用途。該等資料可從其他人士提供予本公司或由本公司從其他人士提供的資料及材料編製。本公司並不保證、聲明或擔保任何評論或資料的次序、準確性、真實性、可靠性、充足性、及時性或完整性,或是否適合任何目的。本公司不會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依賴任何評論或資料承擔任何責任(不論民事侵權或合約或其他)。 15.3 客戶本身的決策。客戶將自行判斷及決定其指示本公司進行的任何交易。本公司無義務向客戶發出任何投資意見或建議,而客戶不得將本公司的任何代表可能提供的任何評論或資料視為或作為投資意見加以依賴,除非本公司另行明確同意。客戶明白,本公司或其任何聯屬人可能買入或賣出於本公司向客戶提供的任何評論或資料所涉及證券或合約的持倉,而有關行動可能與本公司向客戶提供的評論或資料相符或不符。 15.4 成功為客戶認購任何投資產品或完成交易後,本公司可能但不是有義務把收到的相關投資發出的公告及資料轉交給客戶。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本公司無須就相關投資發出的公告向客戶提供任何形式的翻譯服務、投票建議或稅務意見,亦無須代表客戶向任何人追討任何投資損失(如有)。對於根據客戶的指示而採取的任何行動,本公司有權向客戶收取服務費。若有需要,在收到任何相關投資發出的公告之後,客戶應盡快尋求獨立的法律、稅務、財務及 / 或其他專業顧問意見。 15.5 假如本公司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本公司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此等條款的其他條文或本公司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任何其他文件及本公司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就本條款而言,「金融產品」指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就「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而言,其只適用於由獲得發牌經營第三類受規管活動的人所買賣的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
適合性. ‌ 假如華泰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華泰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條款及細則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華泰可 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及華泰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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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分割性 22.1 如果本协议任何约定依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积极协商解决并另行签署书面协议予以明确,且该协议应尽可能接近原规定和本协议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 质量要求 2.1 供应商应在交货同时向采购人提供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制造商出具的书面质量保证书。 2.2 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设备,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经本项目所在地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或单位检测中心检验必须符合国标要求。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出现新的国家标准,则以更新后的标准为准。 2.3 供应商的设备供应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 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 2.4 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年。 2.5 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无条件的向采购人提供缺陷产品的免费维修、更换等服务。针对采购人提出的书面要求,供应商必须在 3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有必要,供应商在 3 日内指派专人到现场解决,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2.6 不论任何原因,供应商借故推脱或拒绝采购人提出的维修、更换等服务请求,采购人有权自行解决,实际发生的维修或更换等费用,从应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中扣除,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维修或更换设备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 6 个月。 2.7 质量保证期内,如因供应商产品质量导致出现项目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