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一般條款 样本条款
指示一般條款. 5.1 客戶可透過向本行發出書面指示、使用提款卡、網上理財服務、利用傳真傳輸、電話和 / 或本行可能不時指定的任何其他方式要求本行提供服務,前提是本行有權不時訂明必須以某一指定方式作出指示方可取得某些服務。在須符合本一般條款的規定下,客戶發出的指示應在本行實際受到有關指示後方會生效。
5.2 本行有權按照一般業務慣例及程序行事,並只接受本行按其絕對意見認為可行及合理之指示。為避免疑慮,本行有權參與任何監管本行業務行為之組織及其他提供中央結算、交收及類似設施之系統,並遵守有關規章及條例,惟在任何情況下,本行不會因任何該等組織或系統之經辦人或負責人之行為或不作為負上責任。
5.3 在未獲本行(本行的同意不可不合理地拒絕)及 / 或須經其同意的其他人士之書面同意前(該等同意只能在有關指示未曾執行的情況下發生),任何指示一旦發出即不得修改、取消、撤銷或撤回。凡依照或在發出指示(經本行真誠理解及辦理)後進行的所有交易,均屬不可撤銷並在各方面對客戶具有約束力,無論該等指示是由客戶、經授權人士或任何報稱是客戶或經授權人士的其他人士發出的。本行並無責任對發出任何指示的人士的身份或授權進行核實,也毋須對該指示的真確性進行核實(不包括對本行不時認為合適的該等個人詳情或資料進行核實)。如果在本行接受修改、取消、撤銷或撤回要求前已全部或部份執行任何指示,客戶同意對有關交易承擔全部責任。在本行接受修改、取消、撤銷或撤回要求之前,指示仍屬妥為發出之指示。
5.4 客戶明白及承認指示可能因為系統的限制或本行的內部程序的影響而未必能夠即時或即日處理。本行將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辦理有效的指示(如獲接納)。客戶同意本行毋須因於較後時間才執行有關指示而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上任何責任。本行可自行決定執行上述指示的時間,而該等決定將為最終決定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5.5 儘管客戶協議有任何其他規定,本行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拒絕接納任何指示。所有按照發給本行的指示而進行之交易,需由本行向客戶確認後方視為已完成的交易。為免產生疑問,當本行按其絕對意見認為指示含糊、不完整、不合適、有衝突、有錯誤、含詐騙成分、未經授權、違反或將會違反適用規例,或不符合本行的規定時,本行可拒絕按有關指示行事。本行毋須對客戶可能蒙受的任何損失、責任、損害、費用、收費和 /或開支負責,除非該等損失是因本行的嚴重疏忽、故意失責或詐騙行為而造成的。在不影響本行前述權力的情況下,本行有絕對酌情權按本行的解譯執行不清楚或含糊的指示,而客戶須因該等指示承擔所有責任、損失及其他後果。客戶並須在本行提出要求時賠償本行因執行該等指示所蒙受的所有損失及責任(只要本行真誠行事)。
5.6 本行可不時決定或訂定電話理財和網上理財服務的範圍及細節,或接納傳真(或其他電子)傳輸和 / 或交付該等其他文件之條件,並可在給予或毋須給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修改、更改或增減(以適用的為準)有關服務。
5.7 客戶同意 :
(a) 聲稱是客戶的人士如以傳真、電話、網上理財服務,或本行允許的任何其他方式發送任何指示,一切風險均由客戶承擔。只要本行真誠地行事,其將不會對由此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本行獲授權按本行真誠相信是由客戶發出的任何指示辦事。除核實本行不時可能認為合適的個人資料或其他資料外,對於報稱以客戶名義而發出指示的人士的身份或任何簽名的真實性,本行亦無責任進行核實。假如本行已採取了其不時認為合適的預防措施,則毋須對本身真誠地按其後被證實由未經授權人士發出的任何指示行事負責。
(b) 指示可通過電話、網上理財服務、其他電子媒介或本行批准的其他媒介發給本行。若發出指示者能夠
(i) 引述與指示有關之賬戶號碼,或若指示與任何賬戶無關,則引述客戶之任何賬戶號碼;
(ii) 若本行有此要求,引述本行分配給客戶或有關賬戶之任何經授權人士之個人識別號碼
(iii) 若本行有此要求,出示本行所接受的客戶或任何經授權人士之數碼證明書;及
(iv) 出示或引述本行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本行可根據有關指示行事。客戶進一步確認,有關指示應被視為經客戶全面授權,並且是正確、有效和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c) 本行可在執行任何電話指示之前,全權決定要求客戶以書面或本行要求的其他方式確認該等指示。任何在業務過程中與客戶進行的口頭溝通 (不論是親身或通過電話進行),包括客戶發出的任何指示,可由本行操作的錄音系統記錄下來。如在任何時間發生與任何口頭溝通或指示內容有關的爭議,則由本行核證的該段錄音或抄本或書面確認(如有)應為有關口頭溝通或指示內容的最終證明。本行可在本行認為適當的記錄保存期後,將有關書面記錄銷毀及將有關錄音記錄清除。
(d) 對於無論全部或部份由於本行無法控制的情況,包括儀器損壞、失靈或故障、傳送延誤、錯誤數據傳送、延誤執行指示或以有別於發出指示時的價位執行指示、本行與客戶在通訊上出現誤會和錯誤,以及傳送缺失與阻礙而導致本行不能執行任何指示,本行概不對客戶負責。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客戶因本行執行或未有執行任何指示而引致或與此有關的任何非直接、特殊或間接損失,本行亦概不負責。
(e) 就有關以透過自動電話系統、網上理財服務或本行認可之其他電子媒介以外的方式發出的指示,除因本行蓄意失責、嚴重疏忽或詐騙外,客戶須在任何時間就針對本行、其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員工、代名人及代理人(包括保管代理人、其他分代理人或承辦商)提出的或他們蒙受或招致的,并且是直接或間接由於或關乎本行接納指示及執行或未有執行該等指示而產生的一切法律行動、程序、要求、索償、責任、損失、損害、合理的費用及開支(包括適當地產生之合理法律開支)作出賠償,並使他們免受任何損害。本條款的賠償責任應在賬戶終結或本行終止提供服務後仍然生效。
5.8 上文第 5.7(a) 和第 5.7(b) 段所指之指示包括但不限於申請任何服務的開戶書及有關服務的操作、承兌任何支票、銀票、付款憑單及承付票、擔保、賠償擔保或反擔保、代表客戶將所背書之任何票據進行貼現、買賣或進行證券或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