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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责任及赔偿限额 样本条款

损失责任及赔偿限额. 旅客因在机场区域内、机场与市区之间或在同一城市的机场与机场之间发生的事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行李损失,应由实际提供服务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损失责任及赔偿限额. 旅客因在机场区域内、机场与市区之间或在同一城市的机场与机场之间发生的事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行李损失,应由实际提供服务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大新华因履行航空运输合同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不超过航空运输合同订立时大新华能够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亦应当不超过经证明旅客直接损失的数额。
损失责任及赔偿限额. 在蒙特利尔公约及以下规定的责任限额内,海航对旅客在飞机上或者上、下飞机过程中的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失责任及赔偿限额. 16.1 对适用于公约的国际运输,属于蒙特利尔公约界定的国际运输,应当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责任规则。不属于蒙特利尔公约界定的国际运输,对由于运输造成的旅客和行李的任何损害,厦航按照华沙公约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6.2 对不适用于公约的国际运输: a) 厦航仅对由于厦航故意促成的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旅客或其托运行李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损害是由于旅客过失造成或促成的,应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应免除或减轻厦航的赔偿责任; b) 除非损害是由于厦航故意促成的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厦航对每位旅客死亡、受伤或其他人身伤害承担的责任限额应依照适用的法律及其规定的责任限额。 16.3 在与上述条款不相冲突的情况下,无论公约是否适用: a) 厦航仅对发生在厦航承运航班上的损害承担责任。厦航为其他承运人的运输(含实际承运人非厦航的代码共享航班)出具客票或办理行李托运时,仅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人,尽管如此,旅客享有对其托运行李向第一或最后承运人诉讼的权利。对于非厦航实际承运的航班(含实际承运人非厦航的代码共享航班),如发生航班变更,延误,取消,超售,行李破损或丢失,人身损害情况,由实际承运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厦航可协助联系实际承运人; b) 厦航为遵守任何法律、政府规定、命令和要求或旅客未遵守而引起的任何损害,厦航不承担责任; c) 如果行李票上没有记录行李的重量,托运行李的总重量应被认为没有超过相应舱位等级所适用的免费行李额; d) 厦航的责任,应不超过经证明损害数额。厦航对间接的或随之引发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e) 旅客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厦航不承担责任; f) 对于旅客托运行李内装的易碎或易腐物品、货币、珠宝、贵重金属、金银制品、流通票证、有价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商务文件、护照和其他证明文件或样品的损害,厦航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的赔偿限额; g) 旅客在运输时由于其年龄、精神或健康状况,对本人形成危害和危险,厦航不承担由 此造成或加重其本人的任何疾病、受伤、死亡、残疾的责任; h) 对厦航责任的任何免除和限制适用于并有利于厦航的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以及将飞机提供给厦航使用的任何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上述代理人、雇员、代表以及其他任何人可从厦航收回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厦航的责任限额; i) 由于旅客行李内装物品造成该旅客伤害或其行李损害,厦航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行李内装物品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对厦航的财产造成损害,该旅客应当赔偿厦航的所有损害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 j) 以上明确规定的各项,不排除公约或适用法律规定的承运人责任的任何免除和限制。
损失责任及赔偿限额. 17.1.1 在蒙特利尔公约及以下规定的责任限额内,乌航对旅客在飞机上或者上、下飞机过程中的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旅客由于其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在运输中造成或促成其本人人身伤亡或情况恶化的,乌航不承担赔偿责任。 17.1.2 乌航因遵守或旅客未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命令或要求而引起的任何损失,乌航不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 17.1.3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乌航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7.1.4 因发生在乌航飞机上或者在旅客在上、下乌航飞机过程中事件,乌航或者乌航雇员、代理人的过错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乌航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7.1.5 旅客托运行李或随身物品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乌航不承担赔偿责任。 17.1.6 乌航和其它承运人依据一本客票或者连续客票履行的运输,应当被视为一个单一的运输。乌航仅对发生在乌航承运航班上的损失承担责任。乌航为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填开客票或办理行李托运时,只作为其他承运人的代理人。对于托运行李,旅客可以向客票或行李票上列明的第一或者最后承运人索赔。 17.1.7 旅客、行李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乌航应当向旅客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乌航证明本人及其雇员、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乌航不对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 17.1.8 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 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乌航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要求时, 经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乌航的责任。本条款适用于本条件中的所有责任条款。 17.1.9 乌航的责任不应高于旅客的实际损失数额。乌航对间接的或随 之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7.1.10 乌航依据本条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补偿性的赔偿责任,任何情况下乌航都不承担惩罚性、惩戒性或者其他非补偿性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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