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方式与程度 样本条款

控制方式与程度. 委托收购人对上市公司徐工科技的控制是通过收购其控股股东徐工机械 50%的股权,从而与徐工集团一并共同间接控制徐工科技。委托收购人和徐工集团对徐工机械行使股东权利,徐工机械对徐工科技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
控制方式与程度. 收购人对上市公司武锅 B 的控制是通过受让武锅集团持有的武锅 B 的 51%的股权,从而直接控制武锅 B。收购人对武锅 B 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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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购清单 注: 加注“★”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不得出现负偏离,发生负偏离即做无效标处理。

  • 保密期限 8.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应遵循本协议的条款。 8.2 除非甲方通过书面通知明确说明本协议所涉及的某项专有信息或秘密信息可以不用保密,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对在结束协议前收到的专有信息或秘密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的限制。

  • 単価 発注見込 485,000 杉並区要支援家庭産後ケア事業実施要綱における本事業は、医療法第1条の5に規定する病院又は診療所、及び第2条に定める助産所に委託して実施する。 支援が必要な母体の休養がとれる環境が必要なため、原則個室を利用できること、産前産後の母子のケアを実施するにあたり助産師等の体制が確保できること等の条件を備えた施設であることの条件を満たす別紙の区内5事業者及び近接区(世田谷区)1事業者を指定する。 これらの事業者は前年度実績においても区からの支援要望、連絡調整及び利用者支援において信頼できる事業者である。 地方自治法施行令第167条の2第1項2号 特殊な技術、技能、機器又は設備等を必要とする契約で、特定 の者と契約を締結しなければ契約の目的を達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とき 5043500026 杉並区要支援家庭産後ケア業務委託(基本契約) ファン助産院 杉並区

  • 产品管理人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15-95561

  • 健康管理 医師や看護職員が、健康管理を行います。

  • 其他商务要求 1 关于交货 1.1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签订合同后 60 天(日历日)内。

  •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 7 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 天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 天内 。

  • 测试/盒 盒 进口 封闭 放免 586 巨细胞病毒IgG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微粒子免疫检测法)CM V IgG Reagent Kit ARCHITECT:1×50

  • 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幸福 99 丰裕固收(惠享款)24110 期理财 产品简称 丰裕固收 24110 期 产品编号 〖FYG24110〗 登记编码 本 理 财 计 划 在 全 国 银 行 业 理 财 信 息 登 记 系 统 的 登 记 编 码 是 〖 Z7002224000122 〗 , 投 资 者 可 依 据 该 编 码 在 “ 中 国 理 财 网 (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本理财计划信息。 发行对象 本理财计划适合〖机构投资者〗以及〖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水平以销售机构评估为准。 其中: A 份额(销售代码〖FYG24110A〗):代销机构普通个人投资者和机构客户。 B 份额(销售代码〖FYG24110B〗):代销机构普通个人投资者和机构客户。 C 份额(销售代码〖FYG24110C〗):代销机构普通个人投资者和机构客户。 D 份额(销售代码〖FYG24110D〗):代销机构普通个人投资者和机构客户。 发行方式 公募 产品类型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运作模式 封闭式净值型 分级产品 〖否〗 销售范围 〖全国〗 销售渠道 可通过杭银理财直销渠道和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等渠道购买,通过代理销售机构购买的,具体销售渠道以代理销售机构披露为准。 交易币种 〖人民币〗 发行规模上限 〖40〗亿元 认购期 〖2024〗年〖4〗月〖25〗日-〖2024〗年〖5〗月〖8〗日(具体以销售机构规 定为准) 认购时间 认购期首日〖9:00〗至认购结束日〖17:00〗(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成立日 〖2024〗年〖5〗月〖9〗日 到期日 〖2026〗年〖6〗月〖10〗日,若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退出机制 (一) 主动退出。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由政府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补偿方式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1. 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但未满 1 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将剩余已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2. 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 1 年但未满 2 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已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后未获批准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拒不履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政府无偿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