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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机制 样本条款

退出机制. (一) 主动退出。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向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报经宝安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由政府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补偿方式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1. 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但未满 1 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将剩余已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退出机制. (1) 中标人按要求与采购人签订的配送合同,在 3 年服务期满后自然退出; (2) 在招投标过程中以弄虚作假等欺诈手段中标,或配送过程中由于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采购人有权立即取消其承包资格,责令限期退出; (3) 中标人在合同期间未按配送要求提供原料,影响正常就餐的,三次及以上者,采购人有权立即取消其配送资格,责令限期退出; (4) 确认为中标人而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或配送食品质量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采购人有权立即取消其配送资格,责令限期退出,对所造成的损失有权追究中标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退出机制. (一) 主动退出。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申请退还土地的,在报经罗湖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甲方可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由政府无偿收回建设用地,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补偿方式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予以明确: 1. 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但未满 1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将已缴纳合同剩余年期的土地价款退还乙方; 2. 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 1 年但未 满 2 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已缴纳合同剩余年期的土地价款退还乙方。 报经罗湖区人民政府后未获批准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拒不履行的,建设用地和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甲方按照约定无偿收回。涉嫌闲置的,应当依法依规依约处置。
退出机制. (一) 主动退出。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向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由政府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补偿方式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1. 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但未满1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将剩余已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2. 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1年但未满2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已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后未获批准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拒不履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政府无偿收回。
退出机制. 成交供应商按要求与采购人签订的配送合同,在本年服务期满后自然退出。
退出机制. 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实施任期内的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予以终止任期、免去现职。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退出机制. 1. 乙方按要求与甲方签订配送合同,在服务期满后自然退出。 2. 服务期内,乙方结算金额累计达到合同金额,其采购服务合同自动终止,余下服务期的服务资格,由甲方重新组织采购确认。超出部分的金额甲方不作结算,合同终止后的服务,甲方不再支付该部分任何费用。乙方应实时跟进合同执行情况,对可能出现超支情况及时反馈给甲方,避免出现超支情况。 3. 乙方在招投标过程中以弄虚作假等欺诈手段中标,或配送过程中由于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甲方有权立即取消其配送资格,责令限期退出。 4. 乙方在合同期间未按配送要求提供原料,影响正常就餐的,三次及以上者,甲方有权立即取消其配送资格,责令限期退出。 5. 确认为乙方原因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或配送食品质量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甲方有权立即取消其配送资格,责令限期退出,对所造成的损失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6. ★服务期限内如因相关法律法规等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税收征管改革发展需要,机构撤并、改革等不可抗力原因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支付实际发生服务期间费用。
退出机制. 主动退出。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向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报经宝安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由政府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补偿方式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退出机制. 1. 乙方按要求与甲方签订的配送合同及安全承诺书,在合同期满后自然退出。 2. 在招投标过程中以弄虚作假等欺诈手段中标,或配送过程中由于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甲方有权立即取消其配送资格,责令限期退出。 3. 乙方在合同期间未按配送要求提供原料,影响正常就餐的,屡犯者,甲方有权立即取消其承包资格,责令限期退出。 4. 乙方未能履行招标文件和合同所定事项,或供应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商品,甲方退货后将记录在案,一个月内累计达到两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责令限期退出。 5. 确认为乙方而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或配送食品质量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甲方有权立即取消其配送资格,责令限期退出,对所造成的损失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6. 乙方不能按核定的供货价交付中标商品、或不能提供与其承诺相符的服务或乙方存在违反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签订的采购合同,责令限期退出。此项下违反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 乙方在收到甲方订货要求后,在承诺的供货时间内不能供货的; (2) 乙方未能提供承诺的服务的。 7. 乙方应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除全部退货外,将取消供货单位的供货资格,终止签订的采购合同,责令限期退出。供货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 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 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 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 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7) 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8) 超过保质期限。
退出机制. (一) 主动退出。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按照乙方与国土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