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購案底價;不訂定底價者,依規定成立評審(選. 委員會。 5.派員出席開標、比價、議價及決標等會議,並簽署紀錄。 6.審查投標廠商所報規格、資格及特定條款等,並提供書面審查意見;如有不合格者,敘明其原因。 7.依法須報請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備查之事項。 8.依規定須取得「核准結匯通知書」者,決標後儘速提供該項文件。 9.
提出購案底價;不訂定底價者,依規定成立評審(選. 委員會。 5. 派員出席開標、比價、議價及決標等會議,並簽署紀錄。 6. 審查投標廠商所報規格、資格及特定條款等,並提供書面審查意見;如有不合格者,敘明其原因。 7. 依法須報請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備查之事項。 8.撥付購案契約價款及其他費用,並依「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採購服務費計費標準」規定支付代辦採購服務費。 9.依法令規定報繳各項稅捐。 10.
提出購案底價;不訂定底價者,依規定成立評審(選. 委員會。 5. 派員出席開標、比價、議價及決標等會議,並簽署紀錄。 6. 審查投標廠商所報規格、資格及特定條款等,並提供書面審查意見;如有不合格者,敘明其原因。 7. 依法須報請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備查之事項。 8. 依法令規定報繳各項稅捐(採購契約正本印花稅除外)。 9. 購案如有廠商提出異議、申訴、提付仲裁、申(聲)請調解、提起民事訴訟或提起行政訴訟,均應負擔一切費用及承擔勝敗得失之結果;如列臺灣銀行為當事人者,亦同。 10. 於契約期間如發現契約價格有高於市場價格且不合理,或立約商有違反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9、10條規定之情形,通知臺灣銀行依契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