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 費 及 開 支. 8 與 衍 生 工 具 有 關 的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及 程 序 概 覽 9 每 單 位 資 產 淨 值 的 提 供 11 報 告 及 賬 目 11 香 港 的 稅 務 11 經 合 組 織 共 同 匯 報 標 準 11 《 海 外 賬 戶 稅 收 合 規 法 案 》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12 主 要 投 資 者 資 料 文 件 12 備 查 文 件 12 其 他 資 料 12 本香港說明文件(「香港說明文件」)補充霸菱環球傘子基金(「單位信託基金」)日期為2018年12月28日的基金章程(經不時補充)(「基金章程」),構成基金章程的一部份並應與基金章程一併閱讀。除非本香港說明文件另有指明,否則基金章程中界定的詞彙於本香港說明文件中具有相同涵義,文義另有所指則作別論。 名列基金章程「基金經理之董事」標題下Baring International Fund Managers (Ireland) Limited(「基金經理」)的董事願對基金章程、香港說明文件及相關基金的產品資料概覽(「產品資料概覽」)所載資料負責。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審慎步驟查證後)所深知及確信,基金章程、本香港說明文件及產品資料概覽所載資料與事實相符,且並無遺漏任何可能影響有關資料含義的事宜。董事願就此承擔責任。 霸菱環球傘子基金乃根據由Baring International Fund Managers (Ireland) Limited作為基金經理及Northern Trust Fiduciary Services (Ireland) Limited作為保管人之間訂定的日期為1993年6月21日的信託契據(經日期為2016年3月30日的信託契據修訂及重申(可能會不時作出補充)) 成立。 霸菱環球傘子基金及下文標題為「於香港提供的基金」一節所載的基金已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條認可,並可於香港向公眾銷售。證監會的認可並非對某計劃的推薦或認許,亦非對某計劃的商業利益或其表現作出保證,更不意指該計劃適合所有投資者,或認許該計劃適合任何特定投資者或任何類別投資者。 警告:就基金章程所載基金而言,只有下列基金獲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條認可,因此可向香港公眾發售: 霸菱東歐基金 霸菱全球綜合債券基金* 霸菱環球領先基金 霸菱環球資源基金 霸菱成熟及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基金 *本基金於2015年4月27日終止。本基金已停止接受進一步認購,並將於適當時候向中央銀行及證監會申請撤銷認可。本基金及本基金的所有單位類別不再向香港公眾發售。
收 費 及 開 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