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法评估资产减值测试补偿额. 如果(业绩承诺补偿期期末收益法评估资产合计减值额×各补偿义务人通过持有中 国海装股份而间接所持中船风电股权比例>各补偿义务人业绩承诺补偿期内已补偿业绩承诺金额,则各补偿义务人应另行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按下列公式确定: 各补偿义务人就收益法评估资产减值测试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补偿期期末收益法评估资产减值额合计数×各补偿义务人通过持有中国海装而间接所持中船风电股权比例 -业绩承诺期内各补偿义务人就收益法评估资产已支付的补偿额(如有)。其中,业绩承诺补偿期期末收益法评估资产减值额合计数=存在减值情形的全部收益法评估资产的减值额之和。 某一项存在减值情形的收益法评估资产减值额=[该项收益法评估资产在本次交易中的评估值-业绩承诺补偿期期末该项收益法评估资产评估值(需扣除业绩承诺补偿期内的增资、减资、接受赠与及利润分配等因素的影响)]×中船风电所持该项收益法评估资产股权比例。 各补偿义务人业绩承诺资产减值测试应补偿金额合计=各补偿义务人业绩承诺无形资产减资测试补偿金额+各补偿义务人就收益法评估资产减值测试应补偿金额。 若发生减值测试补偿义务,各补偿义务人应优先以股份形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应补偿的股份数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各补偿义务人就减值测试应补偿股份数量=各补偿义务人就减值测试应补偿金额÷对价股份发行价格。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补偿的股份数量并非整数时,则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处理。 如果业绩承诺补偿期内上市公司以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导致补偿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发生变化,则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应调整为: 各补偿义务人就减值测试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各补偿义务人就减值测试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如果业绩承诺补偿期内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则补偿义务人需就该部分补偿股份对应的上市公司向补偿义务人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向上市公司进行返还。 发生补偿义务时,如各补偿义务人持有的股份不足以补偿的,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计算公式为: 各补偿义务人就减值测试应补偿现金金额=(各补偿义务人就减值测试应补偿股份数量-各补偿义务人就减值测试实际补偿股份数量)×对价股份发行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