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说明 样本条款

整体说明. (1) 发行人 2016 年 2 月收购 EVOLUT,在收购价格分摊时,聘请了专业机构 BDO 出具收购价格分摊报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辨认和识别了无形资产(下称收购价格分摊时无形资产)。该等无形资产均为可辨认、清晰识别的无形资产; 收购时点除已辨认的无形资产外,其余以碎片化存在技术诀窍、经验等,存在于过往实施的客户项目中,这些项目资料均为根据客户的特殊需求进行的定制化方案,如果不进行归纳、总结、优化和标准化,则无法形成可以直接使用的技术模块,无法辨认价值,从而无法确认未来是否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成本也无法可靠计量。因此,在收购时点该知识产权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 资产》第三条对无形资产可辨认性标准的条件;也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第四条无形资产确认的条件 (2) 发行人 2016 年 11 月经 EVOLUT 董事会审议的内部知识产权交易(下称知识产权内部交易),实质是未来知识产权归纳、整理、研发、交付等相关步骤和进度安排的规划,其目的为将 EVOLUT 过往形成以及收购完成后不断形成的经验和技术诀窍,转移到发行人国内子公司芜湖埃华路,在新的目标市场产生价值。但是这些经验和技术诀窍是以碎片化的形式存在,与 EVOLUT 人员的关联性极大,因此需要按应用场景进行整理、归纳、优化、更新和标准化,才能形成可以直接复用的标准技术模块。预估值 800 万欧元,系发行人与 EVOLUT 根据预计投入成本加上合理利润确定的,是发行人对 EVOLUT 经整理、归纳、优化、更新和标准化后形成的可辨认的知识产权的预估价值。该等原始资料到项目资料和技术成果形成的步骤需要中意双方的持续投入,涉及大量人员投入,执行完成需要时间,一次性转移无法完成,因此董事会决定分步分期执行,同时上述步骤也是基于 EVOLUT 持续经营的基础上的。 (3) 收购后知识产权交易,由于 EVOLUT 持续投入,其范围、价值均发生了变化。收购后,在发行人主导下,EVOLUT 在其初始知识产权上持续进行投入,对其收购时点的知识产权进行归纳、整理,形成 43 个应用场景(其中 6 个 应用场景包含 2016 年初辨认的无形资产),达到形态上可辨认。 (4) 收购后知识产权交易,经专业评估机构 System Consulting S.r.l.评估复核,公允价值为 871.0611 万欧元。芜湖埃华路与 EVOLUT 定价 800 万欧元,整体公允、合理。该公允价值充分考虑了 2016 年至 2018 年相关投入,采取了较为审慎的估值假设,其本质上是未来收益的折现。 (5) 发行人收购 EVOLUT 整体方案,系经芜湖国资委审批,与收购后知识产权内部交易,系两次独立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不存在分步收购的问题,内部知识产权交易的金额,不影响收购价格分摊报告中无形资产价值的公允性。收购价格分摊与知识产权内部交易所涉无形资产,可辨认的范围不同,估值不一致具有合理性。收购价格分摊报告已经充分识别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和商誉的划分准确。收购价格分摊和知识产权内部交易两个事项虽然都涉及无形资产,但 无形资产辨认和定价的目的、假设条件存在不同,无形资产的范围、形态、价值有本质区别。不是同一事项,也不存在矛盾。 (6) 发行人收购 EVOLUT 系技术并购,发行人收购后,将原不可辨认的知 识产权,经过归纳、整理,并结合新的应用场景持续研发,在中国境内形成申请相关专利 110 项,目前授权 70 项,其中授权发明专利 1 项,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64 项,软件著作权 3 项。并实现自主可控的“智能抛光和打磨系统解决方案”核心技术,达到了技术并购的初心。
整体说明. 为保障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智慧校园应用系统建设的顺利进行,避免数据孤岛与流程割裂,确保技术管理与运维的规范性与可靠,特制定此技术标准与规范。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智慧校园技术集成与大数据标准规范》应每年至少评审一次,依据评审建议对标准规范进行修订并通过不同的版本号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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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说明 供应商对投标报价如有需要说明的事项,请将说明材料与投标报价表一并报送。

  • 修订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意见,公司对重组报告书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重组报告书补充和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 其他情况说明 后续公司将根据本协议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综合说明 36.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质疑及投诉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的相关规定。 36.2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提出询问或质疑,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实行实名制。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应当有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询问或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 36.3 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参与被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必须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36.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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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数说明 字段 名称 格式 参数说明 1 $PCAS10 字符串 消息 ID,语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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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说明 1.1 本章内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的。 1.2 货物必须为合格产品,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中标人供货时应当提供有关货物的合格证明材料等。 1.3 投标人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产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中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后,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者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者故障负责。所投产品应提供详细的技术资料,应有检测报告等详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