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文書送達 Clause in Contracts

文書送達. 立約人同意貴行以本約定書簽訂時所載寄送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或其聯絡人之地址變更,立約人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經貴行同意方式通知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寄送住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依前揭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貴行仍以本約定書簽訂時所載寄送地址或最後通知立約人之地址為送達處所,於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前項約定,於立約人與貴行同意以電子郵件(E-mail)之電子訊息傳輸方式為通知,於立約人之電子郵件(E-mail)有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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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網路服務約定書, 網路服務約定書, 網路服務約定書

文書送達. 立約人同意貴行以本約定書簽訂時所載寄送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或其聯絡人之地址變更,立約人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經貴行同意方式通知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寄送住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依前揭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貴行仍以本約定書簽訂時所載寄送地址或最後通知立約人之地址為送達處所,於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前項約定,於立約人與貴行同意以電子郵件(E前項約定,於立約人與貴行同意以電子郵件(E-mail)之電子訊息傳輸方式為通知,於立約人之電子郵件(Email) 之電子訊息傳輸方式為通知,於立約人之電子郵件(E-mail)有變更時亦同mail) 有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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