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 所有展品及產品包裝,以及宣傳品或攤位的任何展示部分,在各方面均不可違反或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權利,包括所有知識產權,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已註冊或未註冊的商標、版權、外觀設計、名稱及專利。參展商需遵守由主辦機構發出的《香港貿易發展局展覽會保護知識產權措施:參展商須知》其中所列的規則及處理投訴程序。
知識產權. 香港貿發局是(以下簡稱為「本局」、「主辦機構」)專責促進香港對外貿易的法定機構,對於推動原創設計以及保護知識產權不遺餘力。 本局訂有一套處理展覽現場侵權投訴的程序,並聘法律顧問,以確定侵權投訴是否理據充足,協助有關方面決定採取進一步行動抑或從速解決糾紛。本局於展覽會開放期間備有法律顧問候命,如投訴人/參展商根據參展商須知向本局作出侵權投訴,本局之法律顧問將於收到本局有關通知後的合理時間內抵達本局之辨事處協助處理有關投訴。這些免費的投訴程序不是投訴人唯一的投訴方法,投訴人也可以向香港海關和/或香港法院提出投訴。 訂定這套程序的目的,是提醒參展商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並同時盡快澄清無理投訴以保障參展商的權益。 茲促請所有參展商(「參展商」),必須遵守香港貿發局展覽會參展規則第 43 項有關參展商權利與責任的條款,內容如下: 參展商保證展品及產品包裝,以及宣傳品或攤位的任何展示部分,在任何各方面均沒有違反或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權利,包括所有知識產權,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已註冊或未註冊的商標、版權、外觀設計、名稱及專利;並同意悉數賠償主辦機構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僱員因第三者指控參展商及/或主辦機構及/或後者的代理、代表、承包商和僱員侵權而招致的費用、開支及索償。 參展商,無論是投訴他人侵權或被人指控侵權者,同意遵守主辦機構不時發出的任何《香港貿易發展局展覽會保護知識產權措施:參展商須知》(「 參展商須知 」),包括其中所列的處理投訴程序和侵權罰則。假若參展商違反《參展商須知》的任何條款及條件,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禁止參展商及其任何代表、母公司、有聯繫公司、相關聯公司及/或附屬公司參加香港貿易發展局以後舉辦的任何或所有展覽會,及/或進一步禁止其代表進入參展商當時正在參展的展覽會場。 假若有投訴人 (「投訴人」)按照《參展商須知》向主辦機構提出投訴,並要求主辦機構對其他參展商採取行動,投訴人必須同意免除主辦機構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僱員(包括但不限於所述各方的法律顧問)的所有責任,同時悉數賠償上述各方由於依據有關投訴或有關投訴人所作出的其他要求、指示或指令而採取的行動所招致的任何責任、損失、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開支和賠償;投訴人並同意不會就有關投訴及被指控侵權事件對主辦機構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或僱員(包括但不限於所述各方的法律顧問)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或提出任何索償或要求。
知識產權. 3.1 本服務的設計和功能,以及當中的商標、服務標誌、標識(“標誌”)均由本公司擁有,受到適用的知識產權 (包括但不限於版權)法律之保護。除法律允許外,客戶不得將上述應用功能及/或標誌作本服務以外的任何用途。客戶不得基於以上應用功能而修改、出租、租賃、借出、出售、散發或製作任何衍生產品。
知識產權. 客戶同意互聯網交易服務及其所包含的任何軟件乃屬本公司及/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擁有。客戶同意不會以任何方式對服務或其中所包含之軟件的任何部份作出干預、修改、拆解、還原工程、或其他形式之更改,或在未經授權下存取互聯網交易服務或內裏包含的軟件的任何部份,亦將不會嘗試作出任何上述行為。倘若客戶違反本條規定或倘若本公司合理懷疑客戶已違反本條規定,本公司可立即中斷或終止客戶之登錄憑證或取消客戶的任何帳户,而毋須事先知會客戶。客戶承諾,倘客戶知悉任何其他人士作出或企圖作出任何上述行為,將立即知會本公司。
知識產權. 10.5.1 申請者須通知基金秘書處任何由推行獲批項目而可能產生的知識產權,以及該知識產權的處理方法,包括其擁有權,以及獲取、使用和取用該知識產權的權利等事宜。評審小組委員會可就此在協議中另訂條款及條件,並可能會向 公眾公開獲批項目的結果、預期成果及相關資料。
知識產權. 17.1 政府為材料的獨有擁有人。除第三方材料外,材料一經創作, 這些材料的一切知識產權歸屬政府。在遵守下文第17.3 條的情況下,承辦商保證有關材料為由承辦商開發或製造或代承辦商開發或製造的原作品。
17.2 除非承辦商根據合約履行其責任或除非事先獲得政府的書面批准, 否則承辦商不得直接或間接使用或批准直接或間接使用材料。「使用」包括《版權條例》(香港法例第528 章)第22 至29 條訂明的受版權所限制的作為。
17.3 如納入材料或由承辦商在履行合約時供應或使用的任何材料的知識產權歸屬於第三方(「第三方材料」), 則承辦商須向政府識別第三方材料並把第三方材料以書面告知政府。承辦商特此授予及(如其無權如此行事)須自行承擔費用及開支促使授予政府、其受讓人、所有權繼承人及獲授權使用者無需繳付版權費用、非獨佔、不可撤銷、永久性、全球範圍內及可轉授特許,以使用(包括作出 《版權條例》(香港法例第528 章)第22 至29 條所載版權限制的任何行動) 第三方材料作合約下擬進行的用途。
17.4 承辦商保證:
(a) 在使用第三方材料和將其收納入材料或提供服務前,承辦商須為其本身及其獲授權使用者、政府及其獲授權使用者、其受讓人、所有權繼承人向第三方知識產權擁有者取得一切所需的批准及特許,准許以合約預期的方式使用第三方材料作 合約下擬進行的用途。上述批准及特許的費用由承辦商承擔;
(b) 承辦商提供材料、服務及第三方材料和政府及其獲授權使用者、其受讓人及所有權繼承人使用或管有材料及第三方材料作合約下擬進行的任何用途沒有侵犯和不會侵犯任何人士的任何知識產權或任何其他權利;及
(c) 政府及其獲授權使用者、其受讓人及所有權繼承人履行合約下所享有的任何權利沒有侵犯任何人士的任何知識產權或任何其他權利。
17.5 承辦商特此作出不可撤銷的放棄和承諾自行承擔成本及開支促使其人員、僱員、代理人、次承判商及所有相關作者放棄其有關材料及第三方材料的所有精神權利(不論是過去、現在或將來的精神權利)。放棄權利須有利於政府、其獲授權使用者、其受讓人及所有權繼承人,並須在向政府、其獲授權使用者、其受讓人及所有權繼承人授予特許及向政府交付第三方材料( 視乎情況而定) 時生效。
17.6 承辦商須按照政府要求自行承擔費用簽立或促使簽立任何進一步轉讓書、契約、特許、文件及文書,以使一般合約條款第14. 2 條、第 17 條及第19 條完全生效,及須於政府書面要求日期的十四(14) 天內或政府可能書面同意的更長期限內向政府提供所有該等轉讓書、契約、特許、文件及文書。
17.7 即使合約期滿或終止後,本條文(
知識產權. 4.1 該客戶確認,電子服務及其中包含的軟件乃立橋證券專有。該客戶保證及承諾,不會亦不會試圖纂改、修改、反編譯、反向改動或以其他方式改變,亦不會試圖未經授權而登入任何部分的電子服務或其中包含的任何軟件。該客戶同意,倘於任何時間該客戶違反本保證及承諾,或倘立橋證券於任何時間懷疑該客戶違反本保證及承諾,則立橋證券有權終止向該客戶提供電子服務。
4.2 該客戶確認,透過電子服務向其提供的資訊或市場數據或會屬第三方專有,而該客戶同意未經有關權利的擁有人的允許,不會上載、登載、複製或派發受版權或其他知識產權(以及宣傳和私隱權)保護的任何資料、軟件或其他材料。
知識產權. 客戶確認電子服務及其中包含的軟件乃本公司的財產。客戶保證並承諾,不會亦不企圖以任何方式攛改、修正、破解、逆向設計或取代、並不會企圖獲取未授權使用電子服務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其中包含的軟件。客戶同意,若客戶違約,或本公司懷疑客戶已違背保證及承諾,本公司有權終止電子服務協議。
知識產權. 10.1 於電子交易設施、網站及流動網站上存續的全部所有權及版權及其他知識產權,均為耀才集團公司或相關資料或服務供應商專屬的資產。本協議下可接達電子交易設施及/或網站及/或流動網站的權利以外,並無其他權利、所有權或權益向客戶轉讓或出讓。客戶不得發表或作出可能被當作表示客戶擁有任何有關權利、所有權或權益的任何陳述或行動。
知識產權. 4.1 客戶確認電子服務及其所包含的任何軟件乃是直達的財產。客戶保證並承諾,他將不會以任何方式試圖篡改、修改、解編、倒序製造、或以其他任何方法改動該等軟件,亦不會試圖在未經授權下接達電子服務或內裏包含的軟件的任何部份。客戶同意,若客戶在任何時候違反了此保證和承諾,或若直達在任何時候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已違反了此保證和承諾,直達將有權終止本電子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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