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送達. 立約人同意以立約人開立存款帳戶時留存之通訊地址或本約定條款所留存之電子信箱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之地址或電子信箱變更,應即以書面通知 貴行或利用個人網路銀行服務進行電子信箱變更,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或電子信箱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前述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或電子信箱時,貴行仍以立約人開立存款帳戶時留存之通訊地址、本約定條款所留存之電子信箱或最後通知 貴行之地址或電子信箱為送達處所。貴行對立約人所為之通知發出後,如以郵寄方式,經通常之郵遞期間,視為已送達;如以電子郵件之方式,以 貴行發出時間,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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