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业(集团 样本条款

新疆天业(集团. 有限公司 1、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2、 注册地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三东路 36 号 3、 成立日期:1996 年 6 月 28 日 4、 法定代表人:宋晓玲 0、 注册资本:320,000 万元人民币 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299898838W 7、 经营范围:氯碱生产销售。硫酸、盐酸、氢氧化钠(片碱、粒碱、固碱、液碱)次氯酸钙、次氯酸钠、石灰、高沸物(二氯乙烷)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1,4-丁二醇、乙二醇、 化学制品、固汞催化剂、水泥及水泥制品、塑料制品、碳酸钙、碳酸钠的生产与销售。钢材、建材、畜产品、机械设备、化工产品的销售。种植业、养殖业,节水农业技术推广,节水农业工程技术研究,进出口业务,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物业管理,自建铁路专用线的轨道运输。装卸与搬运,检测设备技术咨询与服务,机器设备租赁服务,模具、零配件加工与制作。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及代理。仓储服务(危险化学品除外)、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报检服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销售,信息技术服务与咨询,信息系统集成工程,网络综合布线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工业监控设施的销售、安装和维护,网站设计、制作和维护。农业规划设计、农业技术研发与推广、农作物的种植和销售、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工程设计、施工、承包、技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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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约定 如有): 。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后生效,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如未中标,本协议自动终止。

  • 投标客户端 投标客户端需要自行登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下载。

  • 进口产品 若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若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 托管协议的效力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 構内又は 1建物に2以上の会計主体の異なる部分がある場合には、各部分を1需要場所といたします。

  • 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 谈判费用 无论谈判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谈判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响应有效期 7.1 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响应保证金(如有)。采用响应保函方式替代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向担保机构索赔保证金。 7.2 出现特殊情况需延长响应有效期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于响应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响应保证金(如有)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有效期,但其响应将会被视为无效,拒绝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有权收回其响应保证金(如有)。采用响应保函方式替代保证金的,响应有效期超出保函有效期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提示响应供应商重新开函,未获得有效保函的响应供应商其响应将会被视为无效。

  • 报价有效期 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 旅費(航空賃 担当業務 航空券クラス (C/Y) 回数 航空賃単価 (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