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開始前. 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甲方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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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國外(團體)旅遊契約書
旅遊開始前. 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甲方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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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