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 暂停或拒绝申购的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4)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5)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7)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 (8)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9)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1)到(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8)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经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6)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7)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8)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转换行为;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经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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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 暂停或拒绝申购的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4)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5)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7)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
(8)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9)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1)到(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发生上述(1)到(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8)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经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经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6)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7)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8)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转换行为;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经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经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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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 暂停或拒绝申购的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4)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当本基金暂停申购时,将同时暂停基金间转换的转入业务;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7)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8)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发生上述(1)到(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发生上述第(1)到(6)、(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7)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8)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当发生上述第(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经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基金合同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在指定媒介或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6)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7)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8)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转换行为;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经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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