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基金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