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
2、 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 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 项和第7 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相关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