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样本条款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 2、 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开市前无法公布,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 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 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 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券上市公司重大行为、成份券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11、 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2、 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 项和第7 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 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 2、 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 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 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 发生继续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0、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1、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7 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办理赎回业务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 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5、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IOPV 计算错误。 6、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5、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6、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9、 法律法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6、8 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受理或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 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净值或者 IOPV 计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 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发生上述第 7 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并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及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 务。 5、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 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 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 当日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赎回份额上限的情形。 8、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9、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6、8、9 项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 2、 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4、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节假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上限且当日总赎回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5、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6、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 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