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 2、 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开市前无法公布,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 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 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 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券上市公司重大行为、成份券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11、 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2、 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 项和第7 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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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 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证券/期货交易所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4、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开市前无法公布,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计算错误;
5、 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7、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 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 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券上市公司重大行为、成份券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11、 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2、 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 项和第7 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发生上述除第 7 项以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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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 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或/和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4、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开市前无法公布,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计算错误;
5、 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7、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 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 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券上市公司重大行为、成份券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11、 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2、 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 项和第7 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发生上述除第 7 项以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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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 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4、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开市前无法公布,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5、 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净值或者 IOPV 计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6、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或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当日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赎回份额上限的情况;
9、 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 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券上市公司重大行为、成份券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11、 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2、 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 项和第7 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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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
2、 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开市前无法公布,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 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 回份额上限;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 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券上市公司重大行为、成份券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10、 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券上市公司重大行为、成份券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11、 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2、 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 项和第7 发生上述第 6 项和第 7 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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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 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因特殊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4、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开市前无法公布,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计算错误;
5、 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7、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 一笔新的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 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 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券上市公司重大行为、成份券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11、 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2、 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 项和第7 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发生上述除第 7 项以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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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2、 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节假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4、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开市前无法公布,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 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5、 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06、 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券上市公司重大行为、成份券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基金份额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117、 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128、 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139、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 项和第7 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发生上述第 6 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相关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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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
2、 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开市前无法公布,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 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 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 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 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券上市公司重大行为、成份券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11、 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2、 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 项和第7 发生上述第 6 项和第 7 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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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 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临时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4、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开市前无法公布,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5、 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净值或者 IOPV 计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6、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 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当日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赎回份额上限的情况;
9、 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 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券上市公司重大行为、成份券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11、 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2、 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 项和第7 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发生除上述第 8 项以外的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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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 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开市前无法公布,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5、 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且当日总赎回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7、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开市后发现 IOPV 计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9、 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0、 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券上市公司重大行为、成份券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11、 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2、 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 项和第7 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除上述 5、6 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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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 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开市前无法公布,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5、 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6、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继续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9、 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 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券上市公司重大行为、成份券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11、 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2、 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 项和第7 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发生上述除第 5、6 项以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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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 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因特殊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开市前无法公布,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计算错误;
5、 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7、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 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 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 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券上市公司重大行为、成份券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11、 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2、 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 项和第7 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发生上述除第 7 项以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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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 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4、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开市前无法公布,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 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如果一笔新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6、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开市后发现IOPV计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该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 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 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券上市公司重大行为、成份券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11、 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2、 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 项和第7 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发生除上述第5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相关公 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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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
2、 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开市前无法公布,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 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 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 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券上市公司重大行为、成份券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11、 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2、 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 项和第7 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相关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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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
2、 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开市前无法公布,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 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 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 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券上市公司重大行为、成份券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11、 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2、 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 项和第7 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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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 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因特殊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和港股通临时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4、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开市前无法公布,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 OPV)计算错误;
5、 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7、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9、 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0、 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券上市公司重大行为、成份券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11、 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2、 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 项和第7 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发生上述除第 7 项以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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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
2、 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开市前无法公布,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 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 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 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券上市公司重大行为、成份券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11、 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2、 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 项和第7 发生上述第 6 项和第 7 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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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 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4、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开市前无法公布,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 OPV)计算错误;
5、 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7、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 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 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券上市公司重大行为、成份券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11、 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2、 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 项和第7 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发生上述除第 7 项以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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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 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开市前无法公布,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 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如果一笔新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 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6、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开市后发现 IOPV 计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 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 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券上市公司重大行为、成份券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11、 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2、 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 项和第7 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发生除上述第 5 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相关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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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2、 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无法办理赎回业务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开市前无法公布,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5、 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6、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7、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 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 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券上市公司重大行为、成份券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11、 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2、 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 项和第7 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发生上述除第 6 项以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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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 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因特殊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4、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开市前无法公布,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计算错误;
5、 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7、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 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 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券上市公司重大行为、成份券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11、 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2、 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 项和第7 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发生上述除第 7 项以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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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 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或/和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4、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开市前无法公布,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计算错误;
5、 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7、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 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 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券上市公司重大行为、成份券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11、 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2、 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 项和第7 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发生上述除第 7 项以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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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 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和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或/和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4、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开市前无法公布,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 OPV)计算错误;
5、 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7、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9、 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标的 ETF 暂停申购、赎回,标的 ETF 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标的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标的 ETF 出现操作错误,标的 ETF 流动性短期内下降明显等情形时;
10、 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券上市公司重大行为、成份券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1、 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2、 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 项和第7 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发生上述除第 7 项以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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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 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证券/期货交易所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4、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开市前无法公布,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计算错误;
5、 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7、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 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 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券上市公司重大行为、成份券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11、 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2、 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 项和第7 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发生上述除第 7 项以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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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 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因特殊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4、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开市前无法公布,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 OPV)计算错误;
5、 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7、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9、 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0、 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券上市公司重大行为、成份券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11、 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2、 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 项和第7 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发生上述除第 7 项以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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