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暂停赎回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发生暂停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巨额赎回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主营业务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计算机、软件、部件开发;零售兼批发电子设备、现代化办公设备;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及布线,机电一体化产品开发与集成、医疗设备销售;交通工程电子安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安全防范设施、屏蔽室设计施工;数据恢复。
募集の方法 平成27年12月14日に決定される予定の引受価額にて、当社と元引受契約を締結する予定の後記「4 株式の引受 け」欄記載の金融商品取引業者(以下「第1 募集要項」において「引受人」という。)は、買取引受けを行い、当該引受価額と異なる価額(発行価格)で募集(以下「本募集」という。)を行います。引受価額は平成27年12月3日開催の取締役会において決定された会社法上の払込金額(977.50円)以上の価額となります。引受人は払込期日までに引受価額の総額を当社に払込み、本募集における発行価格の総額との差額は引受人の手取金といたします。当社 は、引受人に対して引受手数料を支払いません。(略) <欄内の数値の訂正> 「ブックビルディング方式」の「発行価額の総額(円)」の欄:「1,542,750,000」を「1,466,250,000」に訂正 「ブックビルディング方式」の「資本組入額の総額(円)」の欄:「839,437,500」を「818,625,000」に訂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