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及恢復買回價格之計算,應依信託契約 样本条款

暫停及恢復買回價格之計算,應依信託契約. 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七)、買回撤銷之情形: 受益人申請買回而有前項規定之情形發生時,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含公告日)起,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再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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