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 中國法律下的印花稅(「印花稅」)一般適用於執行及收取應課稅文件,其中包括出售於中國交易所買賣的中國A 股和中國B 股的合約。就此等合約而言,目前應由賣方而非買方以0.1% 的稅率繳納中國印花稅。因此,子基金出售或轉讓A股或B股將須繳納中國印花稅,但在子基金購買A股及B股時不須繳納中國印花稅。
印花稅. 愛爾蘭印花稅(或其他愛爾蘭轉讓稅)將不適用於單位之發行、轉讓或贖回。倘單位持有人從單位信託基金收取實物資產分派,可能須繳付愛爾蘭印花稅。 愛爾蘭資本取得稅(稅率33%)可適用於屬於位於愛爾蘭之資產之饋贈或遺產,或給予饋贈或遺產之人士為居籍、居留地或通常居留地為愛爾蘭之人士或收取饋贈或遺產之人士為居留地或通常居留地為愛爾蘭之人士。 單位可視為位於愛爾蘭之資產,因為單位由愛爾蘭信託基金發行。然而,凡屬於以下情況,任何屬於饋贈或遺產之單位將獲豁免愛爾蘭饋贈稅或遺產稅:
印花稅. 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均免納印花稅。
印花稅. 根據中國法律,凡簽訂與接收中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全部應課稅文件一般須繳納印花稅。凡出售中國上市股份,一般須按銷售代價的0.1%繳納印花稅。本公司或有關附屬基金每次出售中國上市股份均須繳納此種稅項。政府及企業債券的持有人若並非中國稅務居民,預計毋須就該等債券的發行或其後轉讓而繳納印花稅。 非中國稅務居民股東毋須就收取自本公司或有關附屬基金的分派又或出售股份所得增值而繳納中國稅項。中國稅務居民股東應就其在本公司或有關附屬基金的投資而自行徵詢有關其稅務地位的稅務意見。 本公司並不保證中國日後不會頒佈具體涉及FII、滬╱深港通或CIBM制度(視情況而定)的新稅務法律、規例及慣例,以及其是否具有追溯效力。基於本公司或有關附屬基金在中國市場所作投資,頒佈該等新法律、規例及慣例可能有利於股東,亦可能不利於股東。 投資者應自行瞭解根據其擁有公民權、居住或法定居所或註冊成立的國家的法律下認購、購入、持有、轉換、贖回或以其他形式處置其股份而可能引致的稅務後果,並於適當情況下就此向其專業顧問徵詢意見。
印花稅. 香港投資者於申購、贖回、購買、出售、轉讓或繼承認可內地基金單位/股份暫時不需繳納內地印花稅。
印花稅. 向承銷商購買發售股份的買家除須支付發售價外,可能須根據購股時所在國家的法例及慣例支付印花稅及其他費用。 除根據香港承銷協議各自承擔的責任及本招股章程所披露者外,香港承銷商概無擁有本公司或本集團任何其他成員公司的任何股權,亦無擁有可認購或提名他人認購本公司或本集團任何其他成員公司證券的權利或選擇權(不論可否依法強制執行)。 全球發售完成後,香港承銷商及彼等的聯屬公司可能因根據香港承銷協議履行責任而持有若干部分股份。
印花稅. 本契約之簽訂若須繳納印花稅,應由乙方負擔費用。
印花稅. 由□賣方□買方□ 負擔。
印花稅. 基金毋須就增設或贖回基金單位繳納香港印花稅。基金亦毋須就參與經紀商向或自基金作出現金付款或交付金條繳納任何香港印花稅。
印花稅. 此外,銷售A股及B股(「內地股份」)須按所得收益總額的0.1%繳納內地印花稅。印花稅由內地股份的賣方而非買方承擔。 近幾年來,中國內地政府已執行多項稅改政策,並可能於日後對現有稅法及稅規進行修改或修訂。稅收政策的改變可導致本基金投資的中國內地公司的稅後利潤減少,因而減低來自該等投資的回報,及╱或基金份額的價值。不能保證現有稅項豁免或優惠日後不會被取締。投資者應自行就投資於認可內地基金的中國內地稅務狀況諮詢稅務意見。 中國內地現行的稅務法律、法規及慣例日後亦可能作出具追溯效力的更改。該等改變可能會影響本基金的稅務撥備政策及稅務狀況,並可能對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因而令投資者蒙受重大損失。投資者可能受益或受損,視乎出售基金份額所得收益及本基金的分派最終會否及將如何被徵稅,以及投資者何時投資本基金而定。 投資者應自行就投資於本基金的中國內地稅務狀況諮詢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