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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終 样本条款

最 終. 学 歴 資格及び取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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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 项目编号 SZUCG20190013EQ

  •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 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 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 技术培训 1、 卖方技术人员必须免费对安装、调试、操作、维修、保养等事项向买方作现场技术培训,保证使用人员正常操作设备的各种功能。 2、 根据设备技术要求,向买方提供使用人员和维修技术人员的集中培训。

  • 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 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 投标文件的解密 到达开标时间后,投标人需携带并使用制作该投标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参加开标解密,投标人须在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未携带数字证书或其他非系统原因导致的逾期未解密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 开标异议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李佳亮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23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2 日;崔蕾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8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9 日;冯雨生先生,管理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2 日至今。 冯雨生先生,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量化投资部量化研究员、部门负责人兼基金经理;2011年 7 月 1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9 日,任长盛中证 100 指数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9年 10 月 9 日,任长盛沪深 300 指数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27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3 日,任长盛高端装备混合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9 日至 2019 年 10 月 9 日,任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指数分级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3 日,任长盛成长价值混合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 13 日至 2019 年 10 月 9 日,任长盛中证全指证券指数基金经理;2016年 9 月 12 日至 2019 年 8 月 12 日,任长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12 日至 2019 年 10 月 9 日,任长盛盛世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12 日至 2021 年 6 月 17 日,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17 日至 2019 年 10 月 9 日,任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 3 日至 2019 年 10 月 9 日,任长盛信息安全量化策略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0 年 4 月 21 日,任长盛同德主题混合基金经理;2020 年 4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 月 20 日,任长盛价值发现股票基金经理;2019 年 3 月 18 日至 2021 年 6 月 17 日,任长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长盛量化红利混合、长盛多因子策略优选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加入南方基金,现任数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21 年 11 月 12 日至今,任南方量化成长、南方中证 500 增强、南方绝对收益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 13 日至今, 兼任投资经理;2022 年 5 月 13 日至今,任南方高股息股票基金经理;2023 年 6 月 16 日至今,任大数据 100 基金经理。

  • 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 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4、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