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的行为权限. 2.3.1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 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 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 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 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