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按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立法理由 样本条款

末按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立法理由. 係為避免極少數共有人之阻撓致整筆土地無法處分,不利於土地之整體開發與利用,及儘量簡化或消滅共有關係,以促進土地整體使用。被上訴人就系爭 6 筆土地一併出售予單一買 主,使原本分歧且共有關係複雜之多筆土地,得因此合併為整體利用,與土地法之立法目的相符。反之,如認上訴人得任意選擇系爭 6 筆土地中較有價值而面臨聯外道路之地號,以與其餘袋地形式上相同而實質上較低之價格優先購買,將造成共有關係仍然存在,而系爭土地無法依原有計劃予以利用。且就袋地部分之原買賣關係是否仍然存續將使契約雙方發生新爭執,該袋地亦將難以利用,有礙土地之經濟效能,殊非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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