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12:个人数据处理服务终止后的义务. 1. 双方同意当数据处理服务的提供终止时,数据导入方和分包处理方应当按照数据导出方选择的方式,将所有传输的个人数据及其副本退还给数据导出方,或销毁所有个人数据并向数据导出方证明数据已销毁,除非法律禁止数据导入方退还或销毁所有或部分传输的个人数据。在这种情况下,数据导入方应保证它能保证传输的个人数据的机密性,而且将不再主动处理传输的个人数据。
2. 数据导入方和分包处理方保证应数据导出方和/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交其数据处理设施以对第1段中提及的措施进行审核。 这些条款附加到戴尔和供应商之间的数据保护协议(以下简称“DPA”),并成为该协议的一部分。本附录隶属于本条款的一部分。成员国可根据本国规程完善或指定本附录中需要包含的任何必要附加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