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商的义务 样本条款

分包商的义务. 分包商同意: 4.1. 不使用或进一步披露PHI,除非根据供应商协议履行对戴尔的义务要求必须开展此行为、本HIPAA协议明确许可或要求,或法律要求必须开展此行为。对PHI的使用、披露或请求行为应利用有限的数据集(如果可能)或能够实现使用、披露或请求预期目的的最低要求PHI; 4.2. 使用合理和适当的保护措施,除了本HIPAA协议许可的方式之外,防止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或披露PHI,还应遵守HIPAA规则中的适用原则和义务; 4.3. 对于以本HIPAA协议未规定的方式使用或披露PHI的任何行为,在发现该使用或披露行为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戴尔报告。此外,分包商应在发现任何获取、访问、使用或披露未受保护健康信息后24小时之内,向戴尔书面报告,除非此事件不包括在45 C.F.R. § 164.402(1)中“违约”的定义范围以内。所有此类报告均应包括已经(或业务伙伴有理由认为已经)遭到访问、获取或披露的未受保护健康信息所有者的身份证明(如果已知)、45 C.F.R. § 164.410(c)中规定的所有其他信息,以及戴尔或适当客户合理要求的其他信息。收到此类报告后,戴尔将执行或指示分包商执行风险评估,并根据45 C.F.R. § 164.402(2)定义中规定的要素,确定获取、访问、使用或披露行为是否有损相关未受保护健康信息的安全或隐私。根据此风险评估,如果分包商认为任何获取、访问、使用或披露行为对未受保护健康信息造成损害的概率较低,则应向戴尔提供支持此结论的所有信息; 4.4. 根据164.502(e)(1)(ii)和164.504(e)(2)(ii)(D),确保任何创建、接收、维护或传输PHI的代理或分包商提供合理保证 (以书面合同为证),保证该代理或分包商将就此信息基本遵守适用于分包商的相同的限制和条件; 4.5. 如果分包商维护指定记录集(如果有),则将其在指定记录集中维护的PHI提供给戴尔,以便戴尔的客户履行其义务,授予个人根据45 C.F.R. § 164.524的规定检查和获得PHI副本的访问权限。如果戴尔或适当客户有特别要求,分包商将: (a) 电子副本。以电子方式将PHI的副本直接传输给个人指定的人员。 (b) 纸质副本。以纸质形式呈现PHI副本,并将此副本直接提供给个人指定的人员。 4.6. 如果分包商维护指定记录集(如果有),则将其在指定记录集中维护的PHI提供给戴尔,以便戴尔的客户履行其义务,根据45 CFR 164.526的规定更改PHI; 4.7. 向戴尔提供有关分包商披露PHI的信息,根据45 C.F.R.第164.528节提供会计服务,以便戴尔的客户可满足相关要求,根据45 CFR 164.528的规定向个人就披露提供会计服务; 4.8. 向部长提供与其履行本HIPAA协议规定的义务以及分包商使用和披露PHI相关的内部惯例、书籍和记录,以确定戴尔或戴尔的客户遵守HIPAA规则,并根据请求向戴尔或戴尔的客户提供所有相关材料; 4.9. 根据45 C.F.R. § 164.502(a)(4)(i),在部长要求时披露PHI,如HIPAA第160部分子部分C所述; 4.10. 如果可行,在本HIPAA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时返回分包商仍以任何形式维护的所有PHI,或应戴尔的决定进行销毁,并且不保留相关信息的副本,如果无法返回或销毁,分包商应 (i) 向戴尔提供无法返回或销毁的通知, (ii) 将本 HIPAA协议的保护范围延伸至PHI,以及 (iii) 针对导致PHI无法返回或销毁的目的限制继续使用和进一步披露。如果戴尔决定销毁此类PHI,向戴尔书面证明已进行销毁; 4.11. 关于电子PHI,则: (a) 实施管理性、物理性和技术性保护措施,根据安全规则的要求,合理适当地保护电子PHI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包括45 C.F.R. §§ 164.308、164.310、164.312、164.314和45 C.F.R. § 164.316中所述的针对电子PHI适用的管理性、物理性和技术性保护措施,以防止违反本HIPAA协议使用或披露电子PHI的行为;但是,分包商应根据 DPA第3(f)部分的规定对传输中和静止的电子PHI进行加密,除非 (A) 根据由分包商执行和记录的风险评估,按照适用的HIPAA条款,分包商(1)认为该加密不合理、不适当,(B)向戴尔提供了相关材料的副本;以及(C)戴尔向分包商提供了任何无需进行该加密的书面许可。 (b) 根据45 C.F.R. §§ 164.504(e)(2)(ii)(D)、164.308(b)(2)和(3)以及164.314(a)(2)(iii)的规定,确保创建、接收、维护或传输电子PHI的所有代理(包括分包商)同意,并以书面合同为证,实施合理适当的保护措施,按照第3(j)部分条款(i)的规定保护电子PHI;并 (c) 在发现任何影响电子PHI的安全事故时向戴尔报告; 4.12. 不销售PHI; 4.13. 尽可能减轻分包商已知的因违反本HIPAA协议使用或披露PHI所造成的所有不利影响; 4.14. 不执行数据聚合活动,或对PHI进行去标识化,除非戴尔以书面形式进行明确要求; 4.15. 针对为补救和/或缓解未受保护健康信息违规或分包商无法履行本HIPAA协议、DPA、NDA或供应商协议规定的义务或分包商违反本HIPAA协议使用或披露PHI导致的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而产生的成本(包括提供通知和信用监控服务),以及戴尔跟进个人或与上文相关的监管机构的投诉所付出的成本向戴尔提供补偿;以及 4.16. 遵守与使用或披露PHI相关的任何同意、授权或许可的所有 (i) 修改、限制条件、缺陷或撤销或其他失效;以及 (ii) 戴尔或适用客户制定的协议或适用客户隐私惯例中的限制,此类惯例(A)限制PHI的使用或披露,如45 C.F.R. § 164.522(a)或45 C.F.R. § 164.520所述,或
分包商的义务. 7.1 对于分包商的使用,应适用主合同。使用分包商不影响承包商对委托人就提供订购的交付或服务的责任,特别是授予工作成果的使用权。 7.2 承包商必须认真选择并监督分包商满足本文所述要求,并将其纳入其 FOSS 的信息和工作流程中。这必须通过提交适当的文件来证明,例如合同摘录。委托人可以直接与分包商澄清有关FOSS 的问题。承包商将被告知该等情况,承包商不应被免除其在主合同和本条款和条件下的义务。 7.3 如果委托人对分包商的可靠性和是否愿意对使用 FOSS 的委托人的要求进行配合有合理怀疑,应委托人要求,承包商不得再就 FOSS 使用分包商。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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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户需求书 说明: 1. 响应供应商须对本项目进行整体响应,任何只对其中一部分进行的响应都被视为无效响应。

  •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产品管理人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15-95561

  • 估值错误处理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和程序进行处理。 2. 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在承接物业时,对物业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等进行查验,并做好书面确认工作;对所有图、档、卡、册等资料应做好管理和建档工作。 2、 在本物业管理服务区域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委派符合岗位资格要求的人员履行本合同。 3、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编制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年度管理服务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合同文件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相关费用预算,报送甲方审定。 4、 保证从事本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应有的素质,做好从业人员有关政治素养方面的审核。如需调整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应事先通报甲方,对甲方提出认为不适合的在岗人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变更在岗人员要求后及时作出调整。 5、 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不得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和场地;确因工作需要,乙方应事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施工不得影响机关工作秩序。 6、 对有违反或影响本合同执行,包括影响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行为,乙方应及时整改。 7、 协助甲方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节能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服务人员进行节能管理专业培训,加大节能管理力度,完成甲方下达的物业公共部位年度节能指标。 8、 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生产和事故防范工作,对从事本物业的从业人员应进行安全操作培训;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管理职责要求。根据甲方要求,采取详细的事故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甲方报告,保护好现场、协助做好处置工作。 9、 按要求组织成立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定期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及时向甲方通报本物业管理服务区域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重大事项,稳步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10、 自费投保物业公众责任险。 11、 乙方应在年底前向甲方提交物业管理服务年度总结报告;合同期限届满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物业管理服务总结报告;合同期限届满且不再续签新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移交房屋、物料、设备、工具、档案和图纸资料,并填写移交清单,由双方签收;全部手续完成后签署物业移交确认书。

  •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引渡し 業務の成果が物の引渡しを伴うものである場合,乙は,成果物を履行場所に納入したときは,直ちにその旨を甲に通知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