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债权的转让. 2.1 甲方同意按照标的债权的现状向乙方整体出让标的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受让标的债权。 标的债权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的债权本金、权属状态、法律状态、实际使用状况、债权文件的状态以及标的债权可能或实际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等。 2.2 截至交易基准日,标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壹亿伍仟叁佰捌拾肆万陆仟叁佰壹拾元柒角贰分(小写:人民币 153,846,310.72 元),其中: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亿元整(小写:人民币 100,000,000.00 元),欠付利息、罚息、垫付费用等合计人民币伍仟叁佰捌拾肆万陆仟叁佰壹拾元柒角贰分(小写:人民币 53,846,310.72 元)。 在交易基准日前发生的代垫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代垫费用)作为标的债权一并转让。 2.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及同意,甲方在本协议 2.2 条及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中所列之债权金额仅为甲方根据截至 2023年 12 月 31 日止的统计资料所作的一般性描述,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记录错误,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所涉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息数,下同)与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所列金额不完 全一致,甲方对此等金额误差、记录错误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此次系按照标的债权的现状进行转让,若该等债权的有效性、金额与甲方判断或裁判机构最终认定的有效性、金额存在差别、误差,并不属于甲方违约。 2.4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在转让日(无论本协 议项下的标的债权转让是否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下同),自基准日起与债权有关的全部权利自甲方转移至乙方,乙方由此替代甲方享有债权并承担与债权有关的风险、费用、义务。 2.5 在交易基准日的次日起,标的债权发生现金收回的,甲方有权选择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 在甲方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前提下,指示债务人及/或担保人直接向乙方支付; (2) 在甲方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前提下,在其已收到该等款项后,扣除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而已由甲方垫付的费用后,转交给乙方; (3) 扣除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而已由甲方垫付的费用后,以该等款项直接冲抵乙方应支付的到期应付转让价款; (4) 其他甲方认为适合的方式。 2.6 除上述现金流外,自交易基准日的次日起发生的非现金收益,在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由甲方在交割期间一并转交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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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债权的转让. 2.1 甲方同意按照标的债权的现状向乙方整体出让标的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受让标的债权。 标的债权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的债权本金、权属状态、法律状态、实际使用状况、债权文件的状态以及标的债权可能或实际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等。
2.2 截至交易基准日,标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壹亿伍仟叁佰捌拾肆万陆仟叁佰壹拾元柒角贰分(小写:人民币 153,846,310.72 元),其中: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亿元整(小写:人民币 100,000,000.00 元),欠付利息、罚息、垫付费用等合计人民币伍仟叁佰捌拾肆万陆仟叁佰壹拾元柒角贰分(小写:人民币 53,846,310.72 元截至交易基准日,标的债权本息总额为人民币 [壹拾肆亿肆仟柒佰玖拾陆万贰仟玖佰肆拾元零玖分] ( 小写: 人民币 [1,447,962,940.09]元),其中本金余额人民币[壹拾贰亿肆仟叁佰陆 拾 陆 万 捌 仟 叁 佰 玖 拾 伍 元 柒 角 壹 分 ] ( 小 写 : 人 民 币 [1,243,668,395.71]元),欠息人民币[贰亿零肆佰贰拾玖万肆仟伍佰肆拾肆元叁角捌分](小写:人民币[204,294,544.38]元)。 在交易基准日前发生的代垫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代垫费用)作为标的债权一并转让。
2.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及同意,甲方在本协议 2.2 条及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中所列之债权金额仅为甲方根据截至 2023年 12 月 31 日止的统计资料所作的一般性描述,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记录错误,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所涉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息数,下同)与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所列金额不完 全一致,甲方对此等金额误差、记录错误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此次系按照标的债权的现状进行转让,若该等债权的有效性、金额与甲方判断或裁判机构最终认定的有效性、金额存在差别、误差,并不属于甲方违约条及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中所列之债权金额仅为甲方根据截至[2020]年[8]月[31]日止的统计资料所作的一般性描述,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记录错误,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所涉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息数和代垫费用,下同)与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所列金额不完全一致,甲方对此等金额误差、记录错误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此次系按照标的债权的现状进行转让,若该等债权的有效性、金额与甲方判断或裁判机构最终认定的有效性、金额存在差别、误差,并不属于甲方违约。
2.4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在转让日(无论本协 议项下的标的债权转让是否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下同),自基准日起与债权有关的全部权利自甲方转移至乙方,乙方由此替代甲方享有债权并承担与债权有关的风险、费用、义务。
2.5 在交易基准日的次日起,标的债权发生现金收回的,甲方有权选择按照如下方式处理在交易基准日的次日起,标的债权发生现金收回的,甲方 有权选择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 在甲方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前提下,指示债务人及/或担保人直接向乙方支付;
(2) 在甲方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前提下,在其已收到该等款项后,扣除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而已由甲方垫付的费用后,转交给乙方;
(30) 扣除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而已由甲方垫付的费用后,以该等款项直接冲抵乙方应支付的到期应付转让价款扣除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而已由甲方垫付的费用后,以该等款项直接冲抵乙方应支付的到期应付转让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扣除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而已由甲方垫付的费用后,该等款项冲抵转让价款的尾款);
(40) 其他甲方认为适合的方式。
2.6 除上述现金流外,自交易基准日的次日起发生的非现金收益,在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由甲方在交割期间一并转交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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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债权的转让. 2.1 甲方同意按照标的债权的现状向乙方整体出让标的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受让标的债权。 标的债权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的债权本金、权属状态、法律状态、实际使用状况、债权文件的状态以及标的债权可能或实际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等。
2.2 截至交易基准日,标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壹亿伍仟叁佰捌拾肆万陆仟叁佰壹拾元柒角贰分(小写:人民币 153,846,310.72 元),其中: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亿元整(小写:人民币 100,000,000.00 元),欠付利息、罚息、垫付费用等合计人民币伍仟叁佰捌拾肆万陆仟叁佰壹拾元柒角贰分(小写:人民币 53,846,310.72 元截至交易基准日,标的债权本息总额为人民币贰仟贰佰玖拾伍万贰仟柒佰玖拾元捌角玖分(小写:人民币22,952,790.89元),其中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仟柒佰壹拾万元整(小写:人民币17,100,000.00元),欠息人民币伍佰捌拾伍万贰仟柒佰玖拾元捌角玖分(小写:人民币5,852,790.89元)。 在交易基准日前发生的代垫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代垫费用)作为标的债权一并转让。
2.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及同意,甲方在本协议 2.2 条及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中所列之债权金额仅为甲方根据截至 2023年 12 月 31 日止的统计资料所作的一般性描述,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记录错误,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所涉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息数,下同)与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所列金额不完 全一致,甲方对此等金额误差、记录错误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此次系按照标的债权的现状进行转让,若该等债权的有效性、金额与甲方判断或裁判机构最终认定的有效性、金额存在差别、误差,并不属于甲方违约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及同意,甲方在本协议2.2条及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中所列之债权金额仅为甲方根据截至2021年11月20日止的统计资料所作的一般性描述,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记录错误,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所涉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息数,下同)与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所列金额不完全一致,甲方对此等金额误差、记录错误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此次系按照标的债权的现状进行转让,若该等债权的有效性、金额与甲方判断或裁判机构最终认定的有效性、金额存在差别、误差,并不属于甲方违约。
2.4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在转让日(无论本协 议项下的标的债权转让是否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下同),自基准日起与债权有关的全部权利自甲方转移至乙方,乙方由此替代甲方享有债权并承担与债权有关的风险、费用、义务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在转让日(无论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转让是否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下同),自基准日起与债权有关的全部权利自甲方转移至乙方,乙方由此替代甲方享有债权并承担与债权有关的风险、费用、义务。
2.5 在交易基准日的次日起,标的债权发生现金收回的,甲方有权选择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 在甲方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前提下,指示债务人及/或担保人直接向乙方支付;
(2) 在甲方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前提下,在其已收到该等款项后,扣除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而已由甲方垫付的费用后,转交给乙方;
(30) 扣除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而已由甲方垫付的费用后,以该等款项直接冲抵乙方应支付的到期应付转让价款;
(4) 其他甲方认为适合的方式。
2.6 除上述现金流外,自交易基准日的次日起发生的非现金收益,在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由甲方在交割期间一并转交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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