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业价款及支付. 2.1 本次标的物业价款参照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市场法)为定价基础,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在上述价格基础上给予一定折让,一致确定本协议项下乙方购买之标的物业总价款为人民币 185,400,000 元(“购买价款”)。双方确认,该等购买价款为转让该标的物业中包含的全部商品房及其之下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其他配套设施、内外部装修和设备的总价格,但不包含乙方购买标的物业所需缴纳的全部契税。
2.2 双方在此确认,关于标的物业内全部商品房向乙方的转让及产权登记,乙方除本协议约定的购买价款之外不需要向甲方支付任何额外价款。因此,在乙方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甲方应确保在全部商品房的相关买卖合同(或在需要用政府制式合同签署该等买卖合同的情形下,在其补充协议中)约定该等商品房的价款已全额支付予甲方。
2.3 乙方应按照如下方式及时间向甲方支付上述标的物业购买价款:
2.3.1 在本协议签署日后十(10)日内,向甲方支付购买价款中的 30%, 即人民币 55,620,000 元(“第一笔价款”);
2.3.2 在本协议签署日后六十(60)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 70%的购买价款即人民币 129,780,000 元(“第二笔价款”),前提是在支付第二笔价款之时双方已根据本协议第 4 条约定完成标的物业的交付;若甲方未在第 4 条约定时间内完成交付,则乙方支付第二笔价款时间相应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