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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支付 样本条款

合同价款支付. 1、 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合同价款支付. 13.1 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 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合同价款支付. 13.1. 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 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合同价款支付. 比选人将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选人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付款详见第四章规定的付款方式。
合同价款支付. 12.3.1 预付款,支付约定如下: (1) 买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方式、期限等进行支付,最迟不应晚于投产通知载明的投产日期前 7 天。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所需的人力动员,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在进度款中进行抵扣,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2) 买方要求提供预付款担保的,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提供预付款担保。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卖方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其担保额度应当随同预付款的扣回而同比减少。 12.3.2 进度款,支付约定如下: (1) 合同项下材料的进度款支付周期、支付阶段及其支付比例,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原则上进度款的支付周期应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材料计量完成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和相应材料,包括本计量周期内已计量工作的对应金额,以及合同双方确认的变更金额、预付款支付或扣减金额、索赔金额等款项。 (3) 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支付资料后,应于 14 日内审核完毕,对支付金额有异议的,应通知卖方共同复核并重新提交。买方审核通过后,由卖方将支付资料提交买方审核;买方应于收悉后 14 日内审核完毕,同意支付或退回卖方修改。买方逾期未予回复意见的,视为审核通过。 (4) 买方在审核本期支付申请时,可对之前任何一期支付申请的错误内容进行修正,并对本期款项随同调整。支付申请的批准,不视为买方对卖方提供材料的接受。 (5) 对于合同明确为进口的材料,支付时须提供原产地证明和海关进口清关证明,若须强制性商检的需提供商检证明。证明单据中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货号或生产批次应与实际交付情况一致。 12.3.3 结算款,支付约定如下: (1) 卖方在合同项下材料供货完成且通过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并获得买方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要求,向买方提交合同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卖方必须积极配合结算审核工作,不得提交虚假结算资料,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2) 买方接收卖方提交的上述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初步审核,发现内容不全或错误的要求卖方限期补交,逾期未提交的视为卖方主动放弃相应权利。买方确认结算资料完整后,进行正式审核。结算审核完成后,由买方和卖方对结算定案表进行盖章确认,作为合同结算的最终款项。 (3) 结算定案表签署完成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交结算款支付申请和相应材料,买方收到支付资料后 14 日内审核完毕,同意支付或退回卖方修改。买方审 核通过后,由卖方将支付资料提交买方审核;买方应于收悉后 14 日内审核完毕,同意支付或退回卖方修改。买方或买方逾期未予回复意见的,视为审核通过。 12.3.4 质量保证金退还,支付约定如下: (1) 卖方在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通过最终验收,获得买方签发《最终验收合格证书》后 28 天内,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要求,向买方提交质量保证金退还申请及相应资料。质保期内如果发生质量保证金的扣除事宜,退还金额应当相应扣减。 (2) 买方收到支付资料后 14 日内审核完毕,同意支付或退回卖方修改。买 方审核通过后,由卖方将支付资料提交买方审核;买方应于收悉后 14 日内审核完毕,同意支付或退回卖方修改。买方或买方逾期未予回复意见的,视为审核通过。 12.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在批准支付申请后 14 天内,采用支票、电汇或承兑汇票任一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卖方账户;买方也可通过指定银行与卖方指定银行之间进行支付,银行费用由双方自行承担。卖方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逾期支付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合同价款支付. 12.3.1 预付款,支付约定如下: (1) 本合同的预付款金额、方式、期限: 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且卖方需提供预付款担保,买方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 的 1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扣回:从第一期到货进度付款起扣,分批扣回预付款,每期扣回金额为该批次货物总价金额的 10%,预付款应在到货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80%时扣除完毕,同时退回预付款担保。 12.3.2 进度款,支付约定如下: (1) 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进度款支付周期、支付阶段及其支付比例如下:
合同价款支付. 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合同价款支付. 13.1 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3.2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合同价款支付. 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合同价款支付. 下列付款条件成就后,乙方交付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并经甲方确认无误后支付合同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