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演示). 9.1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供应商提交样品的,样品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样品的生产、运输、安装、保全等一切费用由投标供应商自理。
9.2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供应商应将样品送达至指定地点。若需要现场演示的,投标供应商应提前做好演示准备(包括演示设备)。
9.3 采购结果公告发布后,中标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人封存,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之一。未中标供应商将样品自行取回。如未中标供应商未按规定时间内自行取回的,视同为同意其样品由采购代理机构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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