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3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 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 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 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 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决定:
(1) 不接受超出部分的净预约赎回申请,但投资者可于下一预约赎回期重新进行预约赎回申请;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如产品管理人认为有必要,针对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的相应赎回款项将会在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投资者。
(3)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产品管理人有权不接受超出部分的净预约赎回申请,但投资者可于下一预约赎回期重新进行预约赎回申请。理财产品连续两个预约赎回期(含)发生因巨额赎回导致拒绝赎回情况的,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根据管理人披露的预约赎回期可重新进行赎回。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决定:
(1) 申购申请不得撤销;
(2) 不接受超出部分的净赎回申请,但投资者可于下一开放日重新进行赎回申请;
(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如产品管理人认为有必要,针对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的相应赎回款项将会在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投资者;
(4) 理财产品连续两个开放日(含)发生因巨额赎回导致拒绝赎回情况的,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根据产品管理人披露的开放日可重新进行申购和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理财产品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时,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产品当时的投资运作情况决定采取全额赎回、部分赎回等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关于巨额赎回的相关情况,产品管理人将在巨额赎回发生后 3 个交易日内通过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投资者披露。
(1) 全额赎回:当本理财产品可以兑付投资者(或称“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将在赎回确认日按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执行正常赎回程序。
(2) 部分赎回:产品管理人在赎回确认日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日终本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有权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本理财产品连续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除有权采取以上措施外,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产品管理人有权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对该理财产品单个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产品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赎回确认日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本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具体交易功能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未选择撤销的,产品管理人有权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当日的产品单位净值)或暂停接受当日未获办理的赎回申请。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 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1、 全额赎回”或“
2、 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对于超出巨额赎回上限比例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任意处理方式,并最迟于巨额赎回发生后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1. 全部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满足全部投资者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