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部分無效、書面形式、管轄法律與爭議解決 样本条款

條款部分無效、書面形式、管轄法律與爭議解決. 19.1 所有對本條款和條件的修訂與補充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始為有效。此規定同樣適用對依第 19.1 條所做的修訂和補充。 19.2 如契約及/或本條款和條件的一項或多項規定無效或變為無效, 則契約雙方應將該無效條款替換為法律和商業上最接近無效條款內容的合法有效條款。 19.3 除非契約中有不同約定,否則, 應按照以下原則選擇契約以及本條款和條件的適用法律: a) 若作為契約一方的萊茵公司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註冊和存續的實體,則契約雙方在此一致同意契約及本條款和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準據法。 b) 若作為契約一方的萊茵公司為在臺灣合法註冊和存續的實體, 則契約雙方在此一致同意契約及本條款和條件臺灣法律為準據法。 c) 若作為契約一方的萊茵公司為在香港合法註冊和存續的實體, 則契約雙方在此一致同意契約及本條款和條件以香港法律為準據法。 19.4 與契約及本條款和條件及其執行有關之任何爭議,雙方應透過友好協商解決之。 除非契約中有不同約定,如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兩個月內仍協商不成或無法就延長協商期限達成一致時,雙方同意: a) 若作為契約一方的萊茵公司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註冊和存續的實體, 應將爭議提交至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 CIETAC ) 按照其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由提出仲裁的一方從北京、上海、深圳或重慶四個地點中酌情選擇一個適合的仲裁地點。 b) 若作為契約一方的萊茵公司為在臺灣合法註冊和存續的實體, 應將爭議提交至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按照其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在臺北。 c) 若作為契約一方的萊茵公司為在香港合法註冊和存續的實體, 則應將爭議提交至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按照提交仲裁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在香港。 上述仲裁機構做出的裁決是終局的, 對雙方均具有拘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2023 年 2 月 附件:産品符合性驗證(“PVoC”)特別條款和條件
條款部分無效、書面形式、管轄法律與爭議解決. 20.1 所有對本條款和條件的修訂與補充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始為有效。此規定同樣適用對依第 20.1 條所做的修訂和補充。 20.2 如契約及/ 或本條款和條件的一項或多項規定無效或變為無效, 則契約雙方應將該無效條款替換為法律和商業上最接近無效條款內容的合法有效條款。 20.3 除非契約中有不同約定, 否則, 應按照以下原則選擇契約以及本條款和條件的適用法律: a) 若作為契約一方的萊茵公司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註冊和存續的實體, 則契約雙方在此一致同意契約及本條款和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準據法。 b) 若作為契約一方的萊茵公司為在臺灣合法註冊和存續的實體, 則契約雙方在此一致同意契約及本條款 和條 件 臺灣 法律 為 準據法。 c) 若作為契約一方的萊茵公司為在香港合法註冊和存續的實體, 則契約雙方在此一致同意契約及本條款和條件以香港法律為準據法。 20.4 與契約及本條款和條件及其執行有關之任何爭議, 雙方應透過友好協商解決之。 除非契約中有不同約定,如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兩個月內仍協商不成或無法就延長協商期限達成一致時,雙方同意: a) 若作為契約一方的萊茵公司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註冊和存續的實體, 應將爭議提交至中國國際經濟 貿 易 仲 裁 委 員 會 ( CIETAC ) 按照其當時有 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由提出仲裁的一方從北京、 上海、深圳或重慶四個地點中酌情選擇一個適合的仲裁地點。 b) 若作為契約一方的萊茵公司為在臺灣合法註冊和存續的實體, 應將爭議提交至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按照其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地點在臺北。 c) 若作為契約一方的萊茵公司為在香港合法註冊和存續的實體, 則應將爭議提交至 香 港國 際仲 裁 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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